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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6:2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条规则,具有劫得资产或形成别人人身损害成果的,均属掠夺既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情节加剧的八种景象中除掠夺致人重伤、逝世这一成果加剧情节之外,其他七种相同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有人以为不存在未遂,理由是因转化型掠夺罪是由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而转化所构成的,只需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转化行为就被确定为施行结束,即便所施行的针对资产的前行为属违法未遂,也应确定为转化型掠夺为既遂;也有人以为应当依据转化的条件行为来定,假如行为人所施行的针对资产的前行为是既遂,则应确定是掠夺既遂,假如前行为是未遂,则应确定为掠夺未遂。笔者不同意榜首种定见,一起对第二种定见也不能彻底苟同。
  笔者以为:榜首,转化型掠夺罪亦能够存在未遂状况,如当行为人施行的针对资产的前行为未遂(未获得资产),所施行的暴力致伤成果仅为轻微伤或仅以暴力相威胁未形成损害成果的,应属掠夺未遂;第二,行为人施行的针对资产的前行为为违法既遂的应确定掠夺既遂;第三,行为人施行的针对产业的行为是未遂,不能必定导致掠夺未遂的建立,不能仅因前行为的未遂而一概确定为掠夺未遂。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屈河旺 孙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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