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23:46据联合国买卖展开中心的计算,现在在世界结算中,L/C(诺言证)的使用率现已降到15%以下,在发达国家乃至降至10%以下。与此同时,世界保理事务则迅速增长,据FCI(世界保理商联合会)的计算,1996年全球发作的保理事务总额为3506亿欧元,到2001年则到达7202亿欧元,均匀每年以16%的速度递加。
现在,我国保理事务量只占我国出口买卖结算额的万分之几。在2001年,我国的保理事务量为12.38亿欧元,占世界总量的0.1719%,而同期英国到达1398亿欧元,占世界总量的19.41%。现在我国的保理事务首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诺言买卖在我国没有遍及树立,出口企业忽视对保理事务的使用。长期以来,因为受汇款、诺言证等传统结算方法的约束,我国出口企业还不能适应树立在商业诺言基础上的保理事务,这首先从买卖观念上阻止了保理事务在我国的展开。另一方面,现在我国的出口买卖中仍有很多的纺织品、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些产品片面检测性强,简单引发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事务中当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许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一般不承当付款职责,这使得部分企业以为保理事务对卖方利益维护不行,从而影响了我国保理事务的买卖量。
2.我国现在还缺少实力雄厚、赋有世界经历的保理组织。因为事务规划小,人员素质低,国内银行大多仍满足于以往的传统服务方法,造成对新事务的了解与承受存在缺乏。另一方面,因为我国银行大多开办世界事务的时刻较短,其在国外代理行较少,且散布不均,叙做保理时难以很好地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查询与诺言评价,在买断出口商账款的情况下面对很大的危险。
3.我国保理事务与世界通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其事务规划的扩展。与国外比较,首先是在保理方法上,我国首要选用单保理方法,不同于世界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这就不能充分发挥世界保理事务中的资信查询、应收账款办理等归纳服务的优势;其次,在保理事务内容上,我国多为到期保理,当进口商到期未能付款时,保理商在到期后第90天才无条件付出给出口商,这就有悖于世界上通行的融资保理做法;最终,在保理事务规模上,我国根本限于出口保理事务,保理空间狭隘,不如欧美保理商视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互为统一体来共同展开。
4.我国世界保理事务的法令体系尚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我国早在1992年就展开了世界保理事务,也现已加入了FCI并承受了《世界保理常规规矩》和《世界保理服务条约》,但当时我国保理事务还远没构成相似诺言证结算方法那样完好的法令保障体系,使得我国外贸企业对与保理事务有关的合同纠纷裁定、诉讼方的利益和裁定目标规模等方面的实务操作不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