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贩卖假毒品骗取奖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9:00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唆使别人贩卖假毒品骗得奖金需求承当法律责任吗的问题,可是因为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案情:被告人王某与浦某(另案处理)预谋唆使别人贩毒并向公安机关告发以获取奖赏费,并将“头痛粉”伪形成“海洛因”,先后三次以承诺过后给予金钱为引诱,别离唆使罗某、左某、罗某某(其间罗某某、罗某不满十八周岁)参加贩毒,一起向公安机关告发上述贩毒头绪。罗某某、左某、罗某在买卖“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过后,被告人王某与浦某从公安机关收取告发头绪奖赏费人民币3700元。
不合定见: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以下四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骗得奖金的行为虽未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但行为性质恶劣,可确定为“有其他严峻情节”,构成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为骗得奖金,引诱三名青少年贩毒并遭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栽赃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王某唆使别人贩毒又在侦办阶段供给证言证明三起毒品违法的通过,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司法次序,构成伪证罪。
第四种定见以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唆使)贩卖毒品罪。
分析:笔者附和第四种定见,本案应确定被告人王某构成(唆使)贩卖毒品罪。理由如下:
首要,被告人王某不构成诬告栽赃罪。诬告栽赃罪要求行为人意图使无辜的人遭到刑事追究,本案中罗某某等三人并不知道所贩系假毒品,属在贩毒成心的分配下施行了贩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未遂)罪,王某告发的系客观发作的违法行为,并非捏造现实,不符合诬告栽赃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某不构成伪证罪。本案中王某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并意图栽赃别人,但其仅仅未照实告知自己唆使别人违法的现实,对罗某某等人的行为属照实供给证言。并且过后查实王某系本案的当事人,直接排除了其证人的身份,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资格,其虚伪证明系躲避本身刑事责任的虚伪供述行为。
终究,被告人王某构成(唆使)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的唆使犯。我国刑法中的唆使犯,并没有作专门的规则,而仅仅顺便规则在共同违法章节中,但这并不阐明唆使犯是附归于共同违法的一种景象。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假如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关于唆使犯,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立法现已清晰规则唆使犯并不以共同违法为必要,能够独立成罪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现实上,唆使犯的实质即造意犯,其独立可罚性就在于制作了潜在的违法人,从而对社会构成了严峻危害的危险性。本案被告人王某采纳威逼的方法,唆使本无贩毒违法成心的罗某某等三人产生了违法成心并终究施行了违法。依据主客观共同的准则,其唆使行为现已具有独立成罪的根底。因为王某具有诱使别人施行贩毒的清晰成心,且罗某某等人终究均施行了贩卖毒品违法,王某的行为已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的唆使犯。
别的,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一起构成欺诈罪。本案被告人王某从公安机关骗得的奖金为3700元,但依据浙江省的规则,个人欺诈4000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所以,如仅凭数额确定,王某尚不构成欺诈罪。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将“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作为欺诈罪的加剧景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笔者以为,刑法规则的原意应理解为:行为人欺诈行为到达“数额较大”但不到“数额巨大”,又有其他严峻情节的也构成欺诈罪的加剧犯,应在三年至十年的起伏内量刑。此外,依据该精力,能够拓宽理解为行为人的欺诈数额虽未到达“数额较大”,但有其他严峻情节的也构成欺诈罪的根本犯。本案被告人唆使别人贩毒并检举的行为,严峻妨害了司法并形成了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可视为欺诈违法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峻情节”。
因而,本案被告人王某为欺诈施行了唆使别人贩毒并检举的行为,数行为之间具有意图行为与手法行为的牵连联系,其行为一起触犯了贩卖毒品罪与欺诈罪条款,构成贩卖毒品罪与欺诈罪的牵连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屡次贩毒的,归于“情节严峻”,应当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唆使别人贩毒的行为,情节严峻,并具有使用、唆使未成年人贩毒的从重情节,依法应当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起伏内从重处分。故依据牵连犯“择一重处”的处理准则,应确定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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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王某与浦某(另案处理)预谋唆使别人贩毒并向公安机关告发以获取奖赏费,并将“头痛粉”伪形成“海洛因”,先后三次以承诺过后给予金钱为引诱,别离唆使罗某、左某、罗某某(其间罗某某、罗某不满十八周岁)参加贩毒,一起向公安机关告发上述贩毒头绪。罗某某、左某、罗某在买卖“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过后,被告人王某与浦某从公安机关收取告发头绪奖赏费人民币3700元。
不合定见: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以下四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骗得奖金的行为虽未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但行为性质恶劣,可确定为“有其他严峻情节”,构成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为骗得奖金,引诱三名青少年贩毒并遭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栽赃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王某唆使别人贩毒又在侦办阶段供给证言证明三起毒品违法的通过,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司法次序,构成伪证罪。
第四种定见以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唆使)贩卖毒品罪。
分析:笔者附和第四种定见,本案应确定被告人王某构成(唆使)贩卖毒品罪。理由如下:
首要,被告人王某不构成诬告栽赃罪。诬告栽赃罪要求行为人意图使无辜的人遭到刑事追究,本案中罗某某等三人并不知道所贩系假毒品,属在贩毒成心的分配下施行了贩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未遂)罪,王某告发的系客观发作的违法行为,并非捏造现实,不符合诬告栽赃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某不构成伪证罪。本案中王某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并意图栽赃别人,但其仅仅未照实告知自己唆使别人违法的现实,对罗某某等人的行为属照实供给证言。并且过后查实王某系本案的当事人,直接排除了其证人的身份,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资格,其虚伪证明系躲避本身刑事责任的虚伪供述行为。
终究,被告人王某构成(唆使)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的唆使犯。我国刑法中的唆使犯,并没有作专门的规则,而仅仅顺便规则在共同违法章节中,但这并不阐明唆使犯是附归于共同违法的一种景象。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假如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关于唆使犯,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立法现已清晰规则唆使犯并不以共同违法为必要,能够独立成罪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现实上,唆使犯的实质即造意犯,其独立可罚性就在于制作了潜在的违法人,从而对社会构成了严峻危害的危险性。本案被告人王某采纳威逼的方法,唆使本无贩毒违法成心的罗某某等三人产生了违法成心并终究施行了违法。依据主客观共同的准则,其唆使行为现已具有独立成罪的根底。因为王某具有诱使别人施行贩毒的清晰成心,且罗某某等人终究均施行了贩卖毒品违法,王某的行为已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的唆使犯。
别的,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一起构成欺诈罪。本案被告人王某从公安机关骗得的奖金为3700元,但依据浙江省的规则,个人欺诈4000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所以,如仅凭数额确定,王某尚不构成欺诈罪。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将“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作为欺诈罪的加剧景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笔者以为,刑法规则的原意应理解为:行为人欺诈行为到达“数额较大”但不到“数额巨大”,又有其他严峻情节的也构成欺诈罪的加剧犯,应在三年至十年的起伏内量刑。此外,依据该精力,能够拓宽理解为行为人的欺诈数额虽未到达“数额较大”,但有其他严峻情节的也构成欺诈罪的根本犯。本案被告人唆使别人贩毒并检举的行为,严峻妨害了司法并形成了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可视为欺诈违法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峻情节”。
因而,本案被告人王某为欺诈施行了唆使别人贩毒并检举的行为,数行为之间具有意图行为与手法行为的牵连联系,其行为一起触犯了贩卖毒品罪与欺诈罪条款,构成贩卖毒品罪与欺诈罪的牵连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屡次贩毒的,归于“情节严峻”,应当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唆使别人贩毒的行为,情节严峻,并具有使用、唆使未成年人贩毒的从重情节,依法应当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起伏内从重处分。故依据牵连犯“择一重处”的处理准则,应确定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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