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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0:42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准则组织
长期以来,国家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向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准则。但《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开展的若干定见》(俗称“国九条”)、《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能开展规划大纲》、科技部《关于加速开展技能市场的定见》等一系列方针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准则结构根本构成。
二、非上市公司,一般是指其股票不在沪深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所进行或许依照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方法进行”。为中关村科技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报价的代理股份转让体系,便是“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所”。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决议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间,转让悉数国有股权或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这儿所指国有股权转让,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方法”这一界说。各省市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买卖组织,正是《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所指的“买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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