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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管机关的救助报酬准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许操控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用本章规矩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力和补偿
1989年世界救助公约(1989年4月15日至28日 世界海事安排在伦敦举行的交际大会上经过,1996年7月14日收效,我国于1994年参加)
第5条 公共当局操控的救助作业 1.本公约不影响国内法或世界公约有关由公共当局从事或操控的救助作业的任何规矩。 2.但是,从事此种救助作业的救助人,有权享有本公约所规矩的有关救助作业的权力和补偿。 3.担任进行救助作业的公共当局所能享有的本公约规矩的权力和补偿的规模,应依据该当局所在国的法令确认。
第9条 滨海国的权力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矩,均不得影响有关滨海国的下述权力依据公认的世界法准则,在发作能够合理地预期足以形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海上事端或与此项事端有关的举动时,采纳办法维护其岸线或有关利益方免受污染或污染要挟的权力,包含滨海国就救助作业作出指示的权力。
第11条 合 作 在对比如答应罹难船只进港或向救助人供给便当等有关救助作业的事项做出规矩或决守时,缔约国应考虑救助人、其他利益方同当局之间协作的需求,以确保为解救处于风险中的生命或产业及为防止对整体环境形成危害而进行的救助作业得以有用、成功的施行。
1910年一致海难帮助和救助某些法令规矩公约(1910年9月23日 订于布鲁塞尔)
第12条 各缔约国如其立法不制止违背前条规矩的行为,须采纳或主张其立法机关采纳必要办法,以防止此种违背。各缔约国应将为施行上述规矩而已在国内公布或往后拟予公布的法令或规矩,赶快相互告诉。 第13条 本公约不影响国内法或世界公约中有关由公共当局供给或操控的帮助或救助服务的安排,特别不影响有关渔具救助的此种法令或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滨海水域 的交通安全施行一致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只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许在港内飞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使引航员引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维护法(1999年12月25日批改)
第七十一条 船只发作海难事端,形成或许或许形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危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纳防止或许削减污染危害的办法。对在公海上因发作海难事端,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严重污染危害结果或许具有污染要挟的船只、海上设备,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纳与实践的或许或许发作的危害相等的必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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