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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58 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办理办法》现已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姜大明
2014年4月17日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办理,标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法律活动的有用证件,是实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责任的资历凭据。
第三条 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功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托付的安排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安排中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作业的人员,应当收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等有用法律证件。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申领、注册、运用和监督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担任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办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办理作业。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一致制造和颁布。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款式、内容和编号等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另行规则。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展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岗位训练。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岗位训练分为岗前训练和在岗训练,训练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方针理论、专业知识和行为标准等。
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担任安排编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训练规划,拟定训练纲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训练规划,别离安排展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岗位训练。
第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训练规划别离安排展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资历考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考试题库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担任树立。
第十条 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人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安排中正式在编,而且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作业;
(二)参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岗前训练,而且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资历考试;
(三)把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品德杰出,遵纪守法;
(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申领表》。申领人地点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安排应当签署定见,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申领人的信息进行初审,并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办理信息系统将申领人的信息和初审定见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收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申领人信息和初审定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则的条件进行检查,对契合条件的,颁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经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持有人名字和单位、编号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应当依法运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不得运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无关的活动。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从事行政法律活动时,应当自动出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等有用法律证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定时安排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进行法律作业考评,并将考评成果作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避免丢失和损毁。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不得私行涂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转借别人。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实施注册准则,每两年注册一次。逾期未注册的,不得作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活动的资历凭据和有用证件。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担任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法律人员的法律证注册作业。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注册作业。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契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一)契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则的条件;
(二)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在岗训练;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作业考评合格;
(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请求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注册请求表》,在注册期满前30日内报其地点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安排。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安排应当在请求表上签署定见,并将请求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原件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阅后,对契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则条件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上加盖注册标识,并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办理信息系统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存案。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注册标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一致规则。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丢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应当当即向其地点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安排陈述,并揭露声明丢失。
请求补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补发请求表》。其地点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安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程序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补发请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检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污损、残损,无法正常运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旧证回收,交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换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调离、辞去职务、退休或许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作业的,其地点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安排应当回收其持有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并逐级上报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予以刊出。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许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回收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并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予以撤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招摇撞骗骗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
(二)运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进行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无关的活动,形成严重后果的;
(三)私行涂抹、转借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形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以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景象。
被撤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不得从头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
第二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办法的规则私行制造、发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律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测绘局2000年1月4日发布的《测绘行政法律证办理规则》(国家测绘局令第7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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