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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如何应对定金协议当中的霸王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0:34
在眼下的商品房生意中,购房者交了定金今后,面临开发商的“霸王合同”往往堕入两难地步:撤销买房,定金就打了水漂;承受合同,又抛弃了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购房者该如何是好?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看看定金协议傍边的霸王条款。
留神立约好金下套
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出资行为,尤其是跟着近两年房地产商场的继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储。正因为如此,老百姓买房好像也越来越慎重。跟着房地产商场的日渐老练和购房者理性水平的进步,早几年开发商惯用一些“误导性宣扬”等手法也为购房者所了解,较常见的防备方法是要求写入买房合同。
但是,要提示购房者留心的是,一种更荫蔽的被开发商使用法令“合法化”的“霸王条款”正在成都的房产商场盛行,结果是购房者“有苦难言”,进退维谷——这便是“定金条款”,更切当地说,是“立约好金条款”。
什么是“定金”或“定金罚则”
“定金”或“定金罚则”,许多购房者并不生疏,购房者知道较多的是:交给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交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交还定金;但是,笔者在这里要侧重阐明的是,这是1995年的《担保法》承认的最基本的也是仅有的一种定金方法,法理上称为“违约好金”。如果把此类定金方法写入商品房,对合同两边基本上是公正的。
但问题是,现在商品房生意中适用的定金方法不仅是这一类,用得最多、对购房者最为晦气的是“立约好金”,法令依据见于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好以付出定金作为缔结主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所谓的“立约好金”。
事实上,《〈担保法〉司法解释》在《担保法》中仅有的一种担保方法即违约好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方法,一是:立约好金,即在缔约前付出的定金,意图是以保证契约得以正式建立。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二是成约好金,即以定金的交给作为的要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三是解约好金,即以定金作为天然解除合同的条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此外,法令上还有一类叫作“证约好金”。不过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其以立法的方式加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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