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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22:27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职责。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职责的巨细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当损害赔偿职责,可是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在外。所谓“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在外”,是指保管人可以证明现已尽到了妥善保管职责。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许包装不符合约好形成的,保管人也不承当职责。
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成心或许重大过错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景象承当损害赔偿职责。所谓“重大过错”,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许对保管物形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许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对铁路法第17条中的“重大过错”作出了解说,即铁路运输企业或许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品、包裹、行李明知或许形成丢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许不作为。
无偿保管与有偿保管的区别是: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不管保管人是成心仍是过错,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担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成心或许重大过错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结果担任,细微过错不担任。二者的相同点是:但凡因不行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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