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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4:34
离婚案子中能否向第三者恳求精力损害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则, 承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损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
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补偿恳求,不予支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补偿的:
1、有必要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差错方,如两边都有差错,一般不支撑差错损害补偿,而且,这儿的差错应该指导致离婚的婚姻法46条规则的四种差错,而非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这四种差错。如夫妻之间从前一方有差错,可是对方现已体谅,并持续夫妻关系很长时刻之后,如发作离婚诉讼,不应该将从前的差错作为抗辩理由。
2、有必要是终究判定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才干够判定差错损害补偿,假如判定禁绝予离婚,不应该判定差错损害补偿;
3、有必要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干提起补偿,补偿有必要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补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有必要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差错方,即爱人,不能向影响夫妻感情的第三者提出损害补偿。在《婚姻法》修正过程中,从前有一种定见以为,应该对第三者施以赏罚,或许建立无差错方能够向离婚诉讼中第三者恳求损害补偿,终究由于法令概念欠好界定,根据难以获得,以及防止激化社会矛盾,终究没有对第三者补偿作出规则,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也没有规则。
假如提出离婚的是有差错方,而无差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补偿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独自提起损害补偿,假如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能够提出,人民法院能够调停,调停不成,离婚后一年内能够另行申述,提出损害补偿。第二十九条 承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损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
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补偿恳求,不予支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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