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6:15
发布部分:山西省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8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 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同意)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出资环境,标准政府部分、出产要素部分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外商出资企业的服务和依法监督管理,保证出资各方的合法权益,鼓舞外商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部分同意或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批阅机关同意依法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出资企业)。驻本市的外商出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履行本法令有关规则。 第三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经贸部分为全市外商出资企业的归纳管理部分,担任对外商出资企业建立的批阅作业,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和权限担任监督查看外商出资企业协议、合同、规章的履行,受理外商出资企业的投诉,调停合营各方胶葛,和谐有关部分对外商出资企业依法监督管理,并供给及时有用的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担任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管理作业;方案管理部分担任外商出资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批阅作业;经济管理部分担任外商出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批阅作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优化结构,进步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建立、改变、闭幕 第五条 中、外方出资者承认建立合营、合作企业的意向后,应向项目批阅机关编报项目主张书及其他法定文件。项目批阅机关从收到规则的悉数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经同意的项目主张书有用期限为一年。项目主张书经同意后,中、外方出资者应当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项目批阅机关从收到陈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外资企业的项目主张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报外经贸部分批阅,批阅程序依照本条榜首、二款的规则处理。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应当由省和国务院有关部分批阅的项目,经本市项目批阅机关初审后上报。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陈述同意后,中、外方出资者应缔结企业合同、规章,报送外经贸部分批阅。外经贸部分从收到规则的悉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同意后颁布同意证书。外商出资企业应当自收取同意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注册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应在三十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外商出资企业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务、税务等有关部分处理挂号。 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出资者以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作为出资的,有必要供给国有资产评价陈述和国有资产管理部分出具的中方投入资本的承认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外方出资者由境外进口的机器设备、物料等作价出资的物资,有必要供给商检部分出具的证书。 第八条 本市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应向本市外经贸部分存案;外地的外商出资企业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注册挂号后到外经贸部分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