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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3:17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相关法令]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行将农用地改为建造用地的,期限撤除在不合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康复土地原状,对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不合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造物和其他设备,能够并处分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上地资源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6.19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办损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上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施行第一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形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 单位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合法占有犁地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依照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履行。
第九条 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一年内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的数量、数额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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