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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不签订劳动合同将负何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7:46
用人单位无故不签定劳作合同将负何法律责任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本案中两边签定的新的劳作合同,约好以鉴证为该劳作合同的收效要件,但未经鉴证,故按约好该合同未收效,应确定两边本质从2008年1月1日之后无书面劳作合同,且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因在黄某一方,故该公司应承当付出二倍薪酬的法律责任。
详细案情
黄某在某修建公司作业,2006年6月30日合同期届满,两边没有续签劳作合同,黄某仍在该公司上班。2007年12月28日,两边签定的新的劳作合同中有“本合同经社保局鉴证后方能收效”条款,但实践未经鉴证,黄某在该公司作业至2008年5月停止劳作联系,后黄某申述该公司,要求该公司付出因未签定劳作合同而应付出2008年1至5月的另一倍薪酬。法院经审理,判定该公司向黄某付出因未签定劳作合同的2008年2至5月的另一倍薪酬,并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按照上述条款,扣除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该公司应向黄某付出2至5月份的双倍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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