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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也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5:38
行人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立法规则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仅是机动车驾驶人,尽管学术界关于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还存有争议,但现在遍及的观念对错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若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导致发作重大事端,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因行人违法被追查交通肇事罪的相关事例。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则,确定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取决于以下要素:
一、案发路途的具体状况;
二、行人是否违背了应恪守的交通规则;
三、如行人存在违法行为,与校车事端发作是否存在法令上的因果关系。
行人民事职责需分景象确定
第一种景象是行人违法发作交通事端致使机动车危害,行人本身未受危害,机动车一方能够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迫避险”的规则,要求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即违法行人承当民事职责。第二种景象是行人违法致使与机动车发作事端,行人遭受危害,机动车未受危害,此刻关于行人一方的丢失,可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则向机动车一方索赔。第三种景象是行人违法与机动车发作事端致使两边均有危害的,关于行人一方的丢失,可按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则向机动车一方索赔,但关于机动车一方的危害,是否能够向相同受危害的行人进行建议,现有法令还没有明确规则,司法实践中对此种状况一般不予支撑。
别的,机动车上第三人如果因行人违法发作事端而受危害,这时的职责分配问题比较复杂,受危害的第三人能否根据侵权职责法直接向行人建议侵权职责,取决于行人对违法行为或许发生的危害成果是否具有片面差错,以及行人违法行为与第三人受危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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