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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家的车行驶撞死自己保险如何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4:13

“一同意外交通事端,致使原告田东县轿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稳妥期内意外逝世,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回绝理赔”。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补偿原告广西驰程轿车运送有限职责公司田东县轿车总站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133875元。
2008年3月13日8时22分,原告雇请的驾驶员梁某将停在本站检测台北侧泊车场内的桂L21550号中型客车发动后,下车查看车况,不料该车忽然自行向前行进,情急之下,梁某用双手推顶该车,欲使该车停下,但该车持续推着梁某往前行进,最终该车车头撞在泊车场内停住的桂A71352号大卡车车身右侧,而梁某被挤压在两车之间当场逝世。田东县交警部门确定该事端归于意外交通事端,梁某无职责,并安排车站和梁某家族就事端损害补偿进行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由车站方补偿梁某家族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133875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恳求理赔,被告以为:梁某是事端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归于被稳妥人而不是第三者,故稳妥公司不承当第三者补偿职责。回绝了原告补偿恳求。
原告随即向田东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承当交通事端第三者补偿职责,赔付原告133875元。法院审理查明,事端车辆在财保田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和第三者职责险,均在保期内。原、被告争议焦点是:死者梁某从被稳妥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是否归于车上人员的问题,两边对此问题均有不同的解说。法院经过审理以为,受害人梁某在车下被夹撞致死,契合第三者职责险的补偿条件,责令被告全额补偿原告赔付受害人梁某的费用。被告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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