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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付庭申请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无罪错捕、非法扣押财产国家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2:01
补偿恳求人:田付庭,男,42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邓州市中桥化工有限公司事务员,住邓州市农机公司家属院。被恳求补偿义务机关:邓州市公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全振歧,任检察长。托付代理人:张云秀,该院控申科科长。托付代理人:杨道遂,该院检察员。1993年8月12日,邓州市公民检察院接到邓州市归纳化工厂状况汇报,反映田付庭任该厂事务员时,对长葛方面所欠货款102285.19元不给厂里清结,恳求核实所欠货款数额,追回所欠货款。1993年8月27日,邓州市检察院从头将田收监拘押。1995年4月12日,邓州市公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田付庭监督居住,监督居住地点在邓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同日下午对田付庭的居处进行了搜寻,并将下列物品予以扣押:存款单九张,计款34684.5元,现金2000元,国库券1100元,白金戒指六枚及其他经济往来手续和帐本。1993年10月5日,邓州市公民检察院对田付庭予以拘捕。11月19日,田付庭被取保候审。1995年3月9日,邓州市公民检察院从头将田收监拘押,1995年4月12日,邓州市公民检察院以田付庭贪婪公款30533.89元向邓州市公民法院申述,后被邓州市公民法院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屡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1996年12月29日,邓州市公民检察院经研讨以为:1992年元月11日,由田付庭经手销给长葛县物资公司油漆2325公斤,价值8097.50元,当日回收现金6000元。田付庭原供用于购货,后又说交给厂财务人员李显华,但李否定。因而,田将6000元贪婪自肥,已构成贪婪罪,决议免予申述,并于1997年元月7日将田开释。1997年7月16日,南阳市公民检察院复查后以为:确定田付庭构成贪婪罪的依据不足,决议吊销邓州市公民检察院的免予申述决议书。1997年12月29日田付庭向邓州市公民检察院要求补偿。邓州市公民检察院以为:田付庭在案子的处理过程中作虚伪供述,并且回绝供给无罪依据,以邓检不赔字(1997)第2号决议书决议不予补偿。田付庭不服此决议,向南阳市公民检察院恳求复议。南阳市公民检察院复议后以宛检赔复字(1997)第2号刑事补偿复议决议书决议不予补偿。田付庭不服补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议,以“我被检察院过错拘捕,检察院应予补偿”等为由,向南阳市中级公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提出恳求。南阳市中级公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以为:邓州市公民检察院作出对田付庭免于申述的决议被南阳市公民检察院吊销,阐明田付庭无罪。田付庭在答复检察院问询时称6000元货款不知用到那里去了,后又答复用于厂里购买资料,最终又称交给厂里李显华了,均是在作无罪辩解,而不是做虚伪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国家补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状况。邓州市公民检察院对田付庭无罪错捕,侵犯了田付庭的人身自由,应当给予国家补偿。从1993年8月27日至1993年11月9日,1995年3月9日至1997年元月7日,田付庭被约束人身自由812天,每日按24.45元,应补偿19853.4元。田付庭恳求称在拘留所被打伤花去医疗费4万元、人身糟蹋丢失费3万元、检察院抄走其爱人单位公款18690.05元、国库券3890元等因无依据证明,不予支撑。恳求称检察院办案公民索贿5000元、公司欠其事务提成费15万元等问题,不属国家补偿法调整的规模,不予支撑。检察院违法扣押田付庭的物品,侵犯了田付庭的财产权,所扣押的物品应如数返还。邓州市公民检察院对田付庭无罪错捕,给田付庭的声誉、精力形成了危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规模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田付庭称“给其妻形成丢失5万元”,其妻不能作为本案的补偿恳求人,且亦无依据证明,故不予支撑。补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所作的决议不妥,应予吊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公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审理补偿案子程序的暂行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几个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的规则,于1998年4月15日作出决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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