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整制度中如何保护债权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9:47
重整是指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准则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能够作出重整裁决的,重整是对该企业进行从头收拾、调整。那么,在重整准则中怎么维护债款人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我国《企业破产法》显着认识到了一般债款人在程序中的重要位置,也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办法。比方,为了收集和添加可分配产业,规矩了撤销权准则、无效行为准则;为了便于一般债款人参加程序,规矩了债款人会议和债款人委员会;为了避免债款人和破产办理人乱用权力,规矩了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及职责准则等。这些准则从不同视点为一般债款人权益供给了维护,可是结合重整程序的详细特征,《企业破产法》对一般债款人的维护还有许多缺乏之处亟待完善,特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需求加以约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避免重整程序被乱用,立法对重整程序的适用目标有严厉的约束。比方日本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还要求是揭露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对重整目标尽管未作约束,但为了避免中小企业将重整程序作为病笃之前的最终挣扎,2005年修正后的美国破产法经过精简听证程序、严厉提交重整方案的期间等途径大大简化了小企业的重整,以减少其在重整程序中的费用和时刻耗费。可是,我国立法中重整程序的适用目标与其他破产程序没有差异,包含全部企业法人。
过于广泛的适用目标可能使重整程序成为躲避破产、躲避和延迟债款的东西,给债款人利益带来极大的丢失,《企业破产法》应该将重整目标约束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利益具有严重影响的企业。一般来说,重整程序原则上只应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可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一些规划较大、从业人数较多并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影响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或持股的大型有限职责公司,在必定的条件下也能够考虑适用重整准则。除了约束适用目标以外,进行重整的企业还应该具有重整的价值:一是具有经济价值,即从资产负债状况、盈余才干、发展前景来看,企业重整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社会价值,即企业的规划较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一般债款人对程序的参加性有待进步
确保一般债款人的参加权是各国重整立法的要害内容之一。《企业破产法》答应债款人组成债款人自治安排参加重整程序,而且赋予债款人提出重整请求、获取相关信息、监督债款人或办理人、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等各项权力,但整体来看,立法关于一般债款人的程序参加权还不行完善。
首要,一般债款人对重整运营活动的监督权不充沛。为了避免债款人或许办理人在重整进程中施行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需求对债款人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操控。各国立法一般对超出日常运营范围的严重产业处置行为给予必定的约束。《企业破产法》第69条将这一监督权交给了债款人委员会(未建立债款人委员会的则由法院行使),要求办理人在施行严重产业处置行为时,应当及时陈述债款人委员会。从表面上看,好像债款人对重整运营行为有直接的监督操控权,但“陈述”二字标明,该权力仅是往后的知情权而不是事前的答应权,债款人对办理人的产业处置行为没有任何实践操控力。重整程序是以债款人的支付为条件的,立法应该赋予债款人委员会在严重产业处置行为上的答应权,当然,假如办理人或债款人有正当理由又得不到债款人委员会赞同的,能够请求法院作出裁决,不然就不得施行上述行为。
其次,重整中严重信息的揭露性缺乏。重整是好坏各方协作参加的进程,充沛的信息发表是消解抵触、完成协作的必要条件。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立法在信息发表准则上存在显着的距离,特别是重整方案表决之前的信息揭露性严重缺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3款的规矩,在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表决时,“债款人或许办理人应当向债款人会议就重整方案草案作出阐明,并答复问询。”这一条文没有明确是口头阐明仍是书面阐明,也没有对所发表的信息内容做出详细要求,而且获取信息与进行表决之间的时刻距离过于时间短,不利于好坏关系人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决断。因而,在债款人的知情权方面,立法应该经过更有用的办法确保信息发表的实在、充沛和及时。
此外,《企业破产法》在重整方案的提出主体上也较为保存,只能由破产办理人或许债款人提出,排除了其他主体提出重整方案的权力,而重整是一个群策群力的进程,为了添加成功的可能性,答应债款人等其他当事人提出重整方案也是不无裨益的。
(三)重整方案应该确保一般债款人公平受偿
取得公平合理的清偿是一般债款人参加重整的动力地点,也是重整程序得以运转的正当性根底。一般债款人的清偿方法和数额是由重整方案确认的,因而重整方案的内容和赞同方法直接影响一般债款人清偿利益的完成。
重整方案经过和赞同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一切组别的好坏关系人表决经往后,再由法院进行赞同,这是重整方案的正常经过方法,它充沛表现了当事人的志愿,立法一般不予过多干涉;另一种是部分组别的好坏关系人表决未经过期,由法院强制赞同,它表现了激烈的国家干涉颜色,因而需求对强制赞同的条件严厉约束,避免对部分当事人利益形成不合理的危害。以重整立法最为完善的美国为例,法院在强制赞同重整方案时需求满意以下条件:
(1)最少极限组别赞同规范,即至少有一组权益遭到减少的债款人或许股权持有人承受该方案。
(2)最大利益规范,此规范首要针对单个的对立者,它要求持对立定见的债款人或许股权持有人,在重整程序中至少能够取得其在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数额。
(3)公平和公平规范,此规范为持对立定见的组别供给横向比较,重整方案有必要确保该组与处于同一顺位的其他组别的权力人取得平等份额的清偿。
(4)肯定优先规矩,此规范为持对立定见的组别供给纵向比较,重整方案应该确保该组的成员得到全额清偿后,低顺位的组别才干够取得清偿,而且,在这个组的成员取得全额清偿之前,高顺位的组别不能取得超出其权益百分之百的清偿。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矩了法院强制赞同重整方案的条件,但对一般债款人的维护存在严重缺乏,特别表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该条第2款第(三)项规矩,“一般债款人所取得的清偿份额,不低于其在重整方案草案被提请赞同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取得的清偿份额,或许该表决组现现已过重整方案草案”,这一规矩常被解读为最大利益规范,而现实并非如此,由于最大利益规范针对的是单个的对立者,上述规矩针对的是整个对立组,这就意味着,假如一般债款人组现现已过重整方案草案,即便草案中规矩的清偿份额低于清算程序中的清偿份额,单个对立者也是力不从心的。
其二,该条第2款第(五)项规矩,“重整方案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而且所规矩的清偿次序不违背本法第113条的规矩”,这一规矩看来类似于美王法中的肯定优先规矩,但在美王法中,包含股东在内的一切组别均适用肯定优先规矩,也便是说,依照债款优先于股权的一般原理,只要在债款人全额清偿后股东才干取得利益分配。反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仅仅是关于债款清偿次序的规矩,并未触及债款人与股东之间的先后次序,这就为股东在债款人彻底受偿之前取得利益分配留下了空间,显着背离了肯定优先规矩的精力。
为了让一般债款人在强制赞同中能够得到公平、公平的清偿,《企业破产法》在上述问题上应该作出愈加精密的规矩:一是真实遵循最大利益规范,为单个的对立者供给周全的维护,避免持对立定见的少量债款人成为大都决规矩之下的牺牲品;二是严厉实施肯定优先规矩,不只要着重不同类型债款人之间的先后次序,更要着重债款人与股东之间的先后次序,避免股东对债款人特别是对一般债款人利益的侵夺。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在重整准则中,债款人是需求及时申报权力的,关于有担保的债款,是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假如发作胶葛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我国《企业破产法》显着认识到了一般债款人在程序中的重要位置,也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办法。比方,为了收集和添加可分配产业,规矩了撤销权准则、无效行为准则;为了便于一般债款人参加程序,规矩了债款人会议和债款人委员会;为了避免债款人和破产办理人乱用权力,规矩了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及职责准则等。这些准则从不同视点为一般债款人权益供给了维护,可是结合重整程序的详细特征,《企业破产法》对一般债款人的维护还有许多缺乏之处亟待完善,特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需求加以约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避免重整程序被乱用,立法对重整程序的适用目标有严厉的约束。比方日本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还要求是揭露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对重整目标尽管未作约束,但为了避免中小企业将重整程序作为病笃之前的最终挣扎,2005年修正后的美国破产法经过精简听证程序、严厉提交重整方案的期间等途径大大简化了小企业的重整,以减少其在重整程序中的费用和时刻耗费。可是,我国立法中重整程序的适用目标与其他破产程序没有差异,包含全部企业法人。
过于广泛的适用目标可能使重整程序成为躲避破产、躲避和延迟债款的东西,给债款人利益带来极大的丢失,《企业破产法》应该将重整目标约束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利益具有严重影响的企业。一般来说,重整程序原则上只应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可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一些规划较大、从业人数较多并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影响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或持股的大型有限职责公司,在必定的条件下也能够考虑适用重整准则。除了约束适用目标以外,进行重整的企业还应该具有重整的价值:一是具有经济价值,即从资产负债状况、盈余才干、发展前景来看,企业重整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社会价值,即企业的规划较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一般债款人对程序的参加性有待进步
确保一般债款人的参加权是各国重整立法的要害内容之一。《企业破产法》答应债款人组成债款人自治安排参加重整程序,而且赋予债款人提出重整请求、获取相关信息、监督债款人或办理人、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等各项权力,但整体来看,立法关于一般债款人的程序参加权还不行完善。
首要,一般债款人对重整运营活动的监督权不充沛。为了避免债款人或许办理人在重整进程中施行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需求对债款人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操控。各国立法一般对超出日常运营范围的严重产业处置行为给予必定的约束。《企业破产法》第69条将这一监督权交给了债款人委员会(未建立债款人委员会的则由法院行使),要求办理人在施行严重产业处置行为时,应当及时陈述债款人委员会。从表面上看,好像债款人对重整运营行为有直接的监督操控权,但“陈述”二字标明,该权力仅是往后的知情权而不是事前的答应权,债款人对办理人的产业处置行为没有任何实践操控力。重整程序是以债款人的支付为条件的,立法应该赋予债款人委员会在严重产业处置行为上的答应权,当然,假如办理人或债款人有正当理由又得不到债款人委员会赞同的,能够请求法院作出裁决,不然就不得施行上述行为。
其次,重整中严重信息的揭露性缺乏。重整是好坏各方协作参加的进程,充沛的信息发表是消解抵触、完成协作的必要条件。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立法在信息发表准则上存在显着的距离,特别是重整方案表决之前的信息揭露性严重缺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3款的规矩,在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表决时,“债款人或许办理人应当向债款人会议就重整方案草案作出阐明,并答复问询。”这一条文没有明确是口头阐明仍是书面阐明,也没有对所发表的信息内容做出详细要求,而且获取信息与进行表决之间的时刻距离过于时间短,不利于好坏关系人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决断。因而,在债款人的知情权方面,立法应该经过更有用的办法确保信息发表的实在、充沛和及时。
此外,《企业破产法》在重整方案的提出主体上也较为保存,只能由破产办理人或许债款人提出,排除了其他主体提出重整方案的权力,而重整是一个群策群力的进程,为了添加成功的可能性,答应债款人等其他当事人提出重整方案也是不无裨益的。
(三)重整方案应该确保一般债款人公平受偿
取得公平合理的清偿是一般债款人参加重整的动力地点,也是重整程序得以运转的正当性根底。一般债款人的清偿方法和数额是由重整方案确认的,因而重整方案的内容和赞同方法直接影响一般债款人清偿利益的完成。
重整方案经过和赞同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一切组别的好坏关系人表决经往后,再由法院进行赞同,这是重整方案的正常经过方法,它充沛表现了当事人的志愿,立法一般不予过多干涉;另一种是部分组别的好坏关系人表决未经过期,由法院强制赞同,它表现了激烈的国家干涉颜色,因而需求对强制赞同的条件严厉约束,避免对部分当事人利益形成不合理的危害。以重整立法最为完善的美国为例,法院在强制赞同重整方案时需求满意以下条件:
(1)最少极限组别赞同规范,即至少有一组权益遭到减少的债款人或许股权持有人承受该方案。
(2)最大利益规范,此规范首要针对单个的对立者,它要求持对立定见的债款人或许股权持有人,在重整程序中至少能够取得其在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数额。
(3)公平和公平规范,此规范为持对立定见的组别供给横向比较,重整方案有必要确保该组与处于同一顺位的其他组别的权力人取得平等份额的清偿。
(4)肯定优先规矩,此规范为持对立定见的组别供给纵向比较,重整方案应该确保该组的成员得到全额清偿后,低顺位的组别才干够取得清偿,而且,在这个组的成员取得全额清偿之前,高顺位的组别不能取得超出其权益百分之百的清偿。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矩了法院强制赞同重整方案的条件,但对一般债款人的维护存在严重缺乏,特别表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该条第2款第(三)项规矩,“一般债款人所取得的清偿份额,不低于其在重整方案草案被提请赞同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取得的清偿份额,或许该表决组现现已过重整方案草案”,这一规矩常被解读为最大利益规范,而现实并非如此,由于最大利益规范针对的是单个的对立者,上述规矩针对的是整个对立组,这就意味着,假如一般债款人组现现已过重整方案草案,即便草案中规矩的清偿份额低于清算程序中的清偿份额,单个对立者也是力不从心的。
其二,该条第2款第(五)项规矩,“重整方案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而且所规矩的清偿次序不违背本法第113条的规矩”,这一规矩看来类似于美王法中的肯定优先规矩,但在美王法中,包含股东在内的一切组别均适用肯定优先规矩,也便是说,依照债款优先于股权的一般原理,只要在债款人全额清偿后股东才干取得利益分配。反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仅仅是关于债款清偿次序的规矩,并未触及债款人与股东之间的先后次序,这就为股东在债款人彻底受偿之前取得利益分配留下了空间,显着背离了肯定优先规矩的精力。
为了让一般债款人在强制赞同中能够得到公平、公平的清偿,《企业破产法》在上述问题上应该作出愈加精密的规矩:一是真实遵循最大利益规范,为单个的对立者供给周全的维护,避免持对立定见的少量债款人成为大都决规矩之下的牺牲品;二是严厉实施肯定优先规矩,不只要着重不同类型债款人之间的先后次序,更要着重债款人与股东之间的先后次序,避免股东对债款人特别是对一般债款人利益的侵夺。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在重整准则中,债款人是需求及时申报权力的,关于有担保的债款,是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假如发作胶葛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