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和平支行与天津菁亚制衣公司、天津英达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6:17裁判要旨
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后与银行签定的告贷合同,该告贷合同的效能并不只因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而导致无效。 一、首部(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二初字第354号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二终字第88号(二)案由:告贷担保胶葛(三)诉讼两边原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平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平和区解放北路88号。负责人:候杰,行长。被告(被上诉人):天津菁亚制衣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134号C座。法定代表人:袁红,司理。被告(被上诉人):天津英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安达公寓9号。法定代表人:谭学增,董事长。(四)审级:二审(五)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吕志杰、王纪祥、殷焱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张荣丽、徐志兰、张松清(六)审结时刻一审审结时刻:2004年12月7日二审审结时刻:2008年2月28日二、一审情况(一)一审诉辩建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平和支行诉称:2001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菁亚制衣公司签定告贷合同,两边约好,被告菁亚制衣公司向原告告贷200万元,期限自2001年3月26日至2002年3月25日,告贷利率为月息6.15%,按月结息。同日被告英达公司与原告签定确保合同,许诺对上述告贷供给连带确保职责,确保期间至告贷合同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于2001年3月26日向被告菁亚公司发放告贷200万元。告贷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被告英达公司也未能实行确保职责。原告屡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菁亚制衣公司承当还款付息职责,要求被告英达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被告菁亚制衣公司未作辩论。被告英达公司辩称:本案在告贷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1999年被告菁亚制衣公司因未按规则参与年检,2002年10月现已被天津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平和分局撤消运营执照。被告菁亚公司在法令上实体权力不存在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仍要求英达公司为其供给担保,骗得英达公司赞同,以诈骗手法向原告告贷200万元,现已构成经济犯罪。(二)一审现实与依据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6日,平和建行与菁亚公司签定了告贷合同,两边约好菁亚公司向平和建行告贷200万元,期限自2001年3月26日至2002年3月25日止。如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同日,英达公司与平和建行签定确保合同,许诺对上述告贷供给连带确保职责。确保期间至告贷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定后,平和建行依约于2001年3月26日向菁亚公司发放告贷200万元。告贷到期后菁亚公司未能依约还款,2002年6月10日,平和建行一起向菁亚公司、英达公司宣布逾期告贷催收告诉书,二被上诉人仍未实行。至今尚欠平和建行告贷本金200万元,利息371854.07元 (截止到2004年2月23日)。平和建行屡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另查明,菁亚公司在1999年因未按规则参与年检,已于2000年10月被天津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平和分局撤消运营执照。(三)一审判案理由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平和建行与菁亚公司签定的告贷合同,因菁亚公司在签定告贷合一起,已被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运营执照,其运营主体资历现已丢失,菁亚公司在丢失主体资历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即签定告贷合同,因违背法令规则,应确定为无效合同。平和建行与英达公司签定的确保合同,因为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亦应确定为无效合同。菁亚公司因无效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平和建行因未能尽到缔约检查职责,具有必定差错,其利息丢失应当自担。主合同无效然后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且平和建行也未供给依据证明担保人有差错,故担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英达公司抗辩称菁亚公司在丢失主体资历情况下与平和建行签定的告贷合同应确定无效,确保人应革除确保职责的理由建立。(四)一审定案定论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榜首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判定:一、天津菁亚制衣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平和支行告贷本金200万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逾期罚息核算标准计付;二、革除被告天津英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确保职责;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平和支行其他诉讼恳求。三、二审诉辩建议上诉人平和建行不服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二初字第354号判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求:1、撤消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定,改判菁亚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英达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理由是:平和建行与菁亚公司之间签定的告贷合同中清晰约好告贷用处是借新贷还旧贷,菁亚公司在签定告贷合一起虽已被撤消了运营执照,但被撤消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后至被刊出挂号前,该企业仍应视为存续,仅仅是不具有新的运营资历。告贷合同实质上是经过新协议对旧债款归还的一个新约好,与企业撤消了运营执照后无权持续运营无关。因而,告贷合同应确定为有用,担保合同也应确定为有用。菁亚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辩论定见。英达公司庭审辩论称:菁亚公司在签定告贷合一起,已被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运营执照,其已丢失运营行为能力。菁亚公司对被撤消运营执照是明知的,欺骗了担保人。担保人不知告贷合同约好告贷用于借新还旧,此约好是菁亚公司与平和建行勾结所造成的。因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则,担保人应革除职责。故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二审现实与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承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悉数现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告贷合同中清晰告贷用处为归还曾经合同项下告贷人所欠告贷人债款。五、二审判案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本案菁亚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及签定告贷合同的行为虽发作于现行公司法施行曾经,但因为其时的《公司法》对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之后是否能够缔结合同及行为效能的问题并无清晰规则,故可参照适用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则。依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则,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是公司闭幕的原因之一,公司的清算职责主体应对公司进行闭幕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公司刊出挂号,至此公司刚才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依然存续,仅仅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本案菁亚公司与平和建行签定“借新贷还旧款”的告贷合同,尽管发作于菁亚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之后,但菁亚公司依然存续,具有缔结合同的民事主体资历。公司法规则清算期间的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旨在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清晰否定与清算无关运营行为的效能。关于公司在清算期间展开与清算无关运营活动应承当的法令职责,《公司法》第206条进行了清晰规则“由公司挂号机关予以正告,没收违法所得。”鉴于本案告贷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法规关于合同效能问题的强制性规则,因而告贷合同应为有用。告贷合同中已清晰告贷用处为归还曾经合同项下告贷人所欠告贷人的债款,英达公司作为为告贷合同所签定的确保合同的确保人,应当知晓告贷合同的内容。一起,英达公司为菁亚公司供给担保,关于菁亚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的情况也应当检查知晓,公司挂号机关撤消运营执照的处分决议具有公示效能。故英达公司关于不知晓告贷用处和不知晓菁亚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的抗辩不能建立。本案确保合同是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有用合同。平和建行依约好放贷,彻底实行了合同职责。告贷人菁亚公司应承当还款付息的职责,担保人英达公司应承当连带担保职责。原审判定查明现实清楚,但适用法令不妥,应予以改判。六、二审定案定论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一、撤消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定;二、天津菁亚制衣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平和支行告贷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合同利息;三、天津英达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菁亚制衣公司的给付事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七、说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天津英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是否承当担保职责。本案当事人关于确保合同并无太大争议,因而本案的要害便是菁亚公司与建设银行平和支行签定的告贷合同是否有用。简而言之,假如该告贷合同合法有用,确保人就应承当担保职责;假如该告贷合同无效,因为主合同无效,确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无效。鼓舞买卖、维护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昌盛与展开,是拟定合同法的重要意图之一。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处理合同胶葛时有必要掌握的一项司法方针。首要,依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说明的规则,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确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征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别合同无效的依据。其次,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只要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才干承认合同无效。从法学理论的层面考量强制性规则又包含处理性标准和效能性标准,前者侧重违背行为之现实价值判别,以制止其行为为意图;后者侧重违背行为之法令价值判别,以否定其法令效能为意图。处理性标准是指法令和行政法规未清晰规则违背此类标准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标准,此类标准首要侧重于依法处理和处分违背规则的行为,可是并不触及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能,效能性标准是指法令和行政法规清晰规则违背此类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标准。此类标准不只旨在处分违背此类标准之行为,并且意在否定违背标准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能。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只要违背了强制性规则中的效能性标准时,人民法院才干以此确定合同无效。因而人民法院在确定合同无效时,有必要一向秉承“鼓舞买卖、维护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昌盛与展开”的立法主旨,审慎为之。本案菁亚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及签定告贷合同的行为虽发作于现行公司法施行曾经,准则上讲,“法不溯及既往”是一个一般准则,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第二条的规则,“因公司法施行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许事情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如其时的法令法规和司法说明没有清晰规则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因而,因为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之后是否能够缔结合同及行为效能的问题并无清晰规则,故可参照适用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撤消运营执照是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在公司挂号处理工作中采纳的一种行政处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关于企业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履行定见》第9条规则,“挂号主管机关对不予经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告诉,并及时作出行政处分,直至撤消运营执照”。关于撤消公司运营执照的法令结果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的规则,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是导致公司闭幕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还清晰规则,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后,应当及时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因而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的法令结果应是撤销企业的运营资历,可是其法人资历并不消亡,法人资历一向存在至公司清算结束并处理刊出挂号。依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则,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该规则明显归于强制性规则,要害是该规则终究归于处理性标准仍是效能性标准呢?违背了该规则所导致的法令结果终究怎么?是否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能?或许仅仅从规则自身还难以区分该规则终究是哪一种强制性规则。可是结合公司法第206条违背该规则的法令结果由一个清晰的知道。公司法第206条规则:“公司在清算期间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的,由公司挂号机关予以正告,没收违法所得”,遵从系统说明的办法不难看出,公司法第187条第三款的规则首要是出于维护必定的买卖次序,关于公司处理所作的规则。其意图首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清算中的公司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否定与清算无关的运营行为的效能。假如公司违背了该项规则,从事了与清算无关的民事行为所导致的法令结果便是公司法第206条的适用,由公司挂号机关予以正告或没收违法所得,即导致相应的行政处分,可是清算中的公司施行的与清算无关的民事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能并不因而而受到影响。结合本案的详细案情来看,本案菁亚公司与平和建行签定“借新贷还旧款”的告贷合同,尽管发作于菁亚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之后,但菁亚公司依然存续,具有缔结合同的民事主体资历。公司法规则清算期间的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旨在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案“借新还旧”告贷合同的签定并不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鉴于本案告贷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法规关于合同效能问题的强制性规则,因而告贷合同应为有用。告贷合同中已清晰告贷用处为归还曾经合同项下告贷人所欠告贷人的债款,英达公司作为为“借新还旧”告贷合同而签定的确保合同的确保人,应当知晓告贷合同的内容。一起,英达公司为菁亚公司供给担保,关于菁亚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的情况也应当检查知晓,公司挂号机关撤消运营执照的处分决议具有公示效能。故英达公司关于不知晓告贷用处和不知晓菁亚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的抗辩建议不能建立。本案确保合同亦是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有用合同。平和建行依约好放贷,彻底实行了合同职责。告贷人菁亚公司应承当还款付息的职责,担保人英达公司应承当连带担保职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李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