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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8:46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37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的诚信准则的根本精力,下列哪一选项契合诚信准则?()
A.当事人以诈骗的办法构成不正当诉讼状况
B.证人成心供给虚伪证言
C.法院依据案子审理状况对当事人供给的依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依据恣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答案】C
【考点】诚笃信用准则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民事诉讼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该准则首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详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说案子现实时应当契合实在案情,不得虚拟现实。
(2)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施行延迟或延迟诉讼行为,或搅扰诉讼的进行,应帮忙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结审判。
(3)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诈骗办法构成不正当的诉讼状况,然后取得不妥法益。
(4)制止当事人反言。
(5)要求当事人不得歹意或无依据地行使诉讼权力,避免当事人以此取得不妥法益。
除此以外,诚笃信用准则对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束缚。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诉讼参加人也应当本着诚笃和好心的心态来施行诉讼行为。例如,证人不得成心供给虚伪的证言;判定人不得成心出具与现实不符的判定定见;翻译人员不得成心作出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乱用代理权或逾越代理权;等等。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平、合理。详细来说:法官在运用自在裁量权确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笃、好心的理念,不得乱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依据、确定现实的过程中,应当脚踏实地、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依据恣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实在充分地尊重和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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