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23:19工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要监管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首要执法者,天经地义也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要监管者。近几年,各地工商部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查办力度,并取得了杰出的作用,可是问题仍然较多。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的无序性
一 方面,与实际国际对企业的监管不同,在实际国际中,工商部分具有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地址、联系电话等,而在虚拟的网络国际中,企业的网站信息并不在工商 部分存案,特别是企业在网络国际中的“地址”——网站域名底子就不在工商部分存案,这很简单构成工商部分“无址可查”。笔者曾在网络巡查时更多的选用的是 “遍及撒网”式巡查,用百度和Google等查找引擎对辖区内的每家企业进行查找和巡查,工作量十分大,并且时效性不强,作用也欠好
另 一方面,工商部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层次不强,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要力气是底层工商所和底层工商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具 体的经营者,可能是网络运营商,也可能是网络推行的承办商、分包商等,而现在工商部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分类尚在探究阶段,没有构成详细的分类监 管办法,监管的层次性不强,构成了较大的监管空地,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再者,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极端杂乱,而底层工商所 和底层工商局所把握的资源有限,对比如网络产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跨区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查办十分困难。
(二)工商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
就现阶段来说,工商查办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绝大部分是网络虚伪宣扬,笔者地点的镇海工商分局2005年查办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满是使用网络虚伪宣扬类的,其它类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抄获过。究其个中原因,首要是因为各底层工商所和底层工商局所把握的资源极端有限、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行构成的。
(三)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网络不健全
现在,各个省市工商局都已展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也经过不同方法承受此类行为的投诉,但各地做法纷歧,有的省市工商部分建立了专门的网站,有的省市工商部分使用12315, 就整个工商部分来说,现在没有构成一致有用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网络。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遍及性、跨地域性和杂乱性等特别特色,投诉网络的不 一致,使得很多的投诉者投诉无门。笔者有几个收购设备和产品的同学就向笔者诉苦过,他们在网上收购的过程中,常常发现不同地域的不同企业的网站内容、设备 图片等的相同,虽想投诉,但却不知该向何地以何种方法投诉告发。因而,笔者以为,现在工商部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网络的不一致、不健全,也是构成 现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众多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