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8:20浙江省人事争议裁定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促进人才流动和开发,依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发作的作业作业权益胶葛。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作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其树立聘任合同联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实施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未与其树立聘任合同联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辞去职务、解雇发作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回绝聘任相关人员而与之发作的争议;
(四)依法能够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公务员申述、指控案子和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人事争议裁定坚持及时、公平、合理的准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裁定中位置相等。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作后,当事人应当洽谈处理或承受主管单位的调停。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请求裁定,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裁定组织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建立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称裁定委员会)。裁定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裁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担人事作业的担任人或人事行政部门的首要担任人担任;设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延聘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及专家担任。裁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奇数。
裁定委员会下设办事组织,担任日常具体作业。办事组织设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实施少数服从多数准则。
第八条 裁定委员会延聘公正正派、从事法令或人事等相关作业的资深专业人员担任专职裁定员或兼职裁定员。
兼职裁定员与专职裁定员在履行裁定职务时享有平等权力。
第九条 裁定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子,应当组成裁定庭。裁定庭由3名裁定员组成。案情简略的,裁定委员会主任能够指定1名裁定员独任裁定。
第三章 裁定程序
第十条 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能够自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有统辖权的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裁定委员会统辖本县(市、区)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