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9:23
在购物时一般都会要求卖方开具发票,可是,许多时分都会呈现卖方不开具发票的状况,总是找理由来推脱。那么,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一起实行抗辩权吗?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
原告浙江某纺织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某工艺品厂长时间发作事务来往, 经两边结算,到2012年9月3日,被告五莲县某工艺品厂欠原告浙江某纺织公司货款131700元,为此被告负责人向原告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屡次催索,被告均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五莲县某工艺品厂偿付货款131700元。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向被告开发票,被告可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回绝付款。
一、法律依据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一起实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必要具有四个构成要件:1、两边当事人须依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款,这是双务合同实行机械上的牵连性决议的;2、须两边互负的债款均已届清偿期;3、须两边没有实行债款;4、须对方的对等债款是或许实行的。一起实行抗辩权的根底在于两边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考虑两边责任是否有牵连性,还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的规则,并结合一般生意习气诚笃运用准则加以归纳判别。
二、卖方所负未经约好的开具发票的责任归于附随责任
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责任在两边签订合一起没有清晰约好成为合同内容时,则不归于主给付责任,而应当是附随责任。本案中,两边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联系的债款应该是原告对被告的货款责任以及被告向原告付出相应货款责任,而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责任只能是原先合同中的一个附随责任,与被告向原告付出货款这一责任并不能构成对价、牵连联系,故对行使有关抗辩权的回绝实行自己的悉数责任。
三、不实行开具发票责任的担责问题
生意后卖方开具发票的行为既是附随责任,也是生意习气。在一般的生意习气中,出售发票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依据所付金钱的详细数额予以开具的。由于,发票是能够作为直接债款凭据运用的,一旦一方向对方开具了发票,即可确定其已收到对方的货款,假如对方因此而回绝付货款,则将给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形成无法弥补的丢失。但是应当指出,依据《发票管理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在生意生意中出卖方有开具发票的责任,假如出卖方不实行该项责任时应由买受方独立诉请实行,而不该在出卖方建议权力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回绝付款。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付出原告货款131700元。一起,被告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向原告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诉讼,独立恳求原告实行开具有关发票的责任和补偿所造成的的丢失。
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案情
原告浙江某纺织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某工艺品厂长时间发作事务来往, 经两边结算,到2012年9月3日,被告五莲县某工艺品厂欠原告浙江某纺织公司货款131700元,为此被告负责人向原告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屡次催索,被告均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五莲县某工艺品厂偿付货款131700元。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向被告开发票,被告可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回绝付款。
一、法律依据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一起实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必要具有四个构成要件:1、两边当事人须依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款,这是双务合同实行机械上的牵连性决议的;2、须两边互负的债款均已届清偿期;3、须两边没有实行债款;4、须对方的对等债款是或许实行的。一起实行抗辩权的根底在于两边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考虑两边责任是否有牵连性,还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的规则,并结合一般生意习气诚笃运用准则加以归纳判别。
二、卖方所负未经约好的开具发票的责任归于附随责任
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责任在两边签订合一起没有清晰约好成为合同内容时,则不归于主给付责任,而应当是附随责任。本案中,两边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联系的债款应该是原告对被告的货款责任以及被告向原告付出相应货款责任,而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责任只能是原先合同中的一个附随责任,与被告向原告付出货款这一责任并不能构成对价、牵连联系,故对行使有关抗辩权的回绝实行自己的悉数责任。
三、不实行开具发票责任的担责问题
生意后卖方开具发票的行为既是附随责任,也是生意习气。在一般的生意习气中,出售发票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依据所付金钱的详细数额予以开具的。由于,发票是能够作为直接债款凭据运用的,一旦一方向对方开具了发票,即可确定其已收到对方的货款,假如对方因此而回绝付货款,则将给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形成无法弥补的丢失。但是应当指出,依据《发票管理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在生意生意中出卖方有开具发票的责任,假如出卖方不实行该项责任时应由买受方独立诉请实行,而不该在出卖方建议权力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回绝付款。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付出原告货款131700元。一起,被告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向原告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诉讼,独立恳求原告实行开具有关发票的责任和补偿所造成的的丢失。
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