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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连带责任就要履行债务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0:09

「根本案情」
2005年1月8日,个体工商户袁朋因扩展运营之需,预备向李庆告贷10万元,李庆虽赞同借出,但要求按月利率一点五分核算利息,期限3个月,并要袁朋供给担保。所以,袁朋找到了田野公司的司理王欢,王欢考虑自己虽是司理,但忧虑别人闲话,也出于怕日后袁朋还不起,给公司带来太大的担负,提出只能承当一般确保职责,即只需袁朋无力清偿时才担责。李庆、袁朋当即赞同,王欢二话没说,便在欠据的担保人一栏盖上了公司的公章。约好的还款期届满后,李庆屡次向袁朋、田野公司发出过“催收告诉书”,但因袁朋运营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一向没有归还告贷本息。2005年7月9日,李庆再次到田野公司催款未果后,要求田野公司在其写明“乐意承当连带确保职责”条款的《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上盖上公章,王欢虽现已注意到确保职责发生了改变,但觉得让李庆跑了那么多趟,却没有给一分钱,真实对不住他,加之还有袁朋“垫底”,遂加盖了单位公章。一个月后,李庆却仅以田野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田野公司归还告贷本息。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田野公司的第2次签章行为,是明示赞同承当连带还款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判定田野公司返还原告10万元本金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法理剖析」
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由于田野公司的确保职责已因其再次盖章发生了改变。虽然在起先的欠据中约好田野公司承当一般确保职责,但王欢在李庆要求田野公司承当连带职责的《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上加盖公章时,已注意到确保职责的改变,却依然加盖公章,不管出于何种意图,均应视为两边洽谈改变了本来关于确保职责的方法,即由一般确保职责改变为连带确保职责,应当确定田野公司是连带职责确保人。在已注意到改变的情况下仍盖章承认,致使加剧自己的法律职责,只能让人怅惘。
一般确保职责和连带确保职责是两种差异很大的承当确保职责的方法。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对一般确保职责,只需在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并且在强制履行其产业后仍不能清偿债款的情况下,债款人方可要求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假如债款人的产业满意了债款人的债款,则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就会相应革除;关于连带确保职责,确保人与债款人处于同一次序,只需债款人不实行债款,债款人能够要求其间任何一人首要实行债款,即债款人能够不先请求履行债款人的产业而直接要求确保人担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只需债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就不应革除。
一起,田野公司能够独自成为本案被告。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三条清晰规则:“因确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款人向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同时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债款人仅申述确保人的,除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外,应当告诉被确保人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从前面剖析可知,田野公司承当连带职责的结果,决议了本案能够不“告诉被确保人(李庆)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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