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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款到期不偿还,抵押的房子就属于出借人,该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3:00
孟先生问:上一年6月份,我有一个朋友因资金周转困难,就把他自己坐落市区的一套房子典当给我,向我借了50万元,告贷期限为一年,约好假如到期不还款,他的房子就归我一切。现在一年过去了,他分文未还。我让他把典当的房子过户给我,他也不合作。请问我能经过申述要求他把房子过户给我吗?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集了相关回答。
约好告贷到期不归还,典当的房子就归于出借人,该约好是否有用
秦景敏律师答复:不能。首要,你没有清晰对方把房子典当给你时,是否处理了典当挂号。假如没有处理典当挂号手续,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以城市房地产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的规则,对方用房产典当担保是不收效的。其次,即使处理了典当挂号手续,那么你们之间关于“假如到期不还款,房子就归出借人一切”的约好,也因违背《担保法》第四十条“缔结典当合一起,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物的一切权搬运为债权人一切”的规则而无效。所以,该房子并不能因此而归你一切,你也就无权要求对方合作你处理过户手续。即使向法院申述,法院也不会支撑的恳求。最终,因对方没有依约向你归还告贷,你应该尽快向法院申述,一起请求法院对该房产采纳查封的产业保全办法。或许在申述前先请求产业保全,然后再申述。待法院审理并依法判定后,假如对方不自动实行收效判定,那么你能够请求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或许变卖,从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偿。当然,假如在审理中或许判定后,对方乐意以房产抵债并达成了相关的协议,那么此刻的约好是有用的,在其不实行时,你能够要求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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