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介与余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21:34上诉人黄宗介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7)当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宗介的托付署理人胡虎,被上诉人余洪海及其托付署理人陈云飞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黄宗介与余洪海民间假贷胶葛上诉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
(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宗介,1949年x月x日出世,汉族,住xxx。
托付署理人(一般授权署理)胡虎,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洪海,1964年x月x日出世,汉族,农人,住xxx。
托付署理人(一般授权署理)陈云飞,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宗介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7)当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宗介的托付署理人胡虎,被上诉人余洪海及其托付署理人陈云飞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黄宗介在承揽荆一高速公路桥涵施工中,因短少周转金,向余洪海告贷42570元。其间包括向席成云的告贷10000元。2004年3月20日,黄宗介请朱良成代笔给余洪海出具欠据。欠据中载明:告贷分三次归还,公司2004年第一次拨付黄宗介工程款时给付15000元;公司2004年第2次拨付工程款时给付15000元;公司第三次拨付黄宗介工程款时付清余款。告贷利息为1%。告贷还清之前,余洪海在黄宗介地点工地协助施工,月薪1200元。2006年10月底,黄宗介归还了告贷中包括的席成云的告贷10000元。尚下欠余洪海告贷32570元及利息。余洪海屡次索要,黄宗介托故推诿,不实行归还责任。黄宗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宗介归还告贷32570元及利息10400元。
原审以为,黄宗介向余洪海所告贷32570元,系原告夫妻一起的产业。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置,须征得共有人的赞同。本案中,余洪海之妻张素梅处置一起债务未经余洪海赞同,黄宗介也未供给依据证明张素梅处置一起债务现已余洪海的赞同。故黄宗介向余洪海告贷的事实清楚,其应当予以归还。两边对利息约好的利率规范,并未违背有关规定。该恳求也应予支撑。黄宗介辩称并非其告贷而是余洪海出资之说法,因未举证证明。其辩称已归还余洪海告贷20000元,也无依据证明。故该辩称理由也不能成立。判定:被告黄宗介偿付原告余洪海所告贷32570元,并付出利息10400元。
上诉人黄宗介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黄宗介已归还被上诉人余洪海20000元,而不是只归还10000元。2、被上诉人余洪海之妻张素梅已将“欠据”改变成“薪酬欠款单”,一审确定“欠据”依然有用过错。
被上诉人余洪海答辩称:原判确定的事实清楚。2006年10月17日收取的10000元是薪酬款,而不是上诉人黄宗介归还告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