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3:28-----逾期办证的职责确定
原告:叶某
托付代理人: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托付代理人:李安华、陈文清,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根本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约好交房时刻为2003年10月31日,合同第十五条还约好,“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运用后60日内,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出卖人供给的材料报产权挂号机关存案。如因出卖人的职责,买受人不能在规则的期限内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按合同约好付出了悉数房款,房产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告诉原告入住,原告于同年11月6日领取了房子钥匙,实践运用该房子。
原告诉称:被告应于2004年1月1日前为原告处理好房产证,而被告于2005年8月19日才向原告宣布办证告诉,至今没有办好原告的房产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总房价款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三付出逾期处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自2004年1月1日起暂计至申述之日即2005年8月30日。
房产公司答辩称:被告“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出卖人供给的材料报产权挂号机关存案”(以下简称报备)后,原告凭有关手续即可处理房产证,被告并没有为原告处理产权证的职责。而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好的时刻内报备,首要是因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方的原因所形成的。按合同第15条的规则,对此延误的时刻不属被告的职责,被告不该承当该段时刻的违约职责。本案房产竣工检验后,为获得处理产权证所需的材料,被告必须按政府规则的程序处理各项检验、批阅、审阅手续后才干报备。被告实践交房时刻为2003年11月6日,被告处理权属挂号材料报产权挂号机关存案的时刻为2005年3月23日,期间共503天。其间,依照有关规则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揭露许诺处理各项检验、批阅、审阅手续共需134天。而实践上被告在处理报备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延误的时刻达 183天,因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造价审计所用时刻为172天,因广西某房地产买卖服务有限公司测绘所用时刻为76天,合计 565天。扣除 2004年 3月26日至2004年 9月13日期间的穿插时刻172天,剩下393天,这些时刻并非被告原因形成的,合同约好的60天为两边认可的报备时刻应包含在政府各职能部门批阅时刻中,故被告报备的合理时刻应是交房后的第393天,即2004年12月9日,因而,被告实践逾期报备时刻为110天。其次,被告现已履行了合同约好的首要职责,按合同的约好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原告也已寓居运用。被告逾期报备,并未影响原告对房子的正常运用,且从实践情况来看也没有形成原告的任何丢失,因而,合同中约好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三付出原告的违约金显着过高,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六条的规则,恳求法院予以恰当削减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