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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是否应予以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4:23
【案情】
2009年7月1日,原告黄某驾驭赣04/52289变型拖拉机由某镇疆场方向驶往某县火车站方向时,与由某县老王街驶往某老街方向的案外人张某的电动车相撞,形成电动车受损,张某及搭车人匡某受伤的交通事端。经某县交警大队作出职责确定,原告负事端悉数职责,在某县交警大队的掌管下原告与案外人张某、匡某达到调停协议,原告一次性付出医药费、伤残补偿金等50345.79元。因原告在被告某稳妥公司某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五万元的第三者职责稳妥。原告向被告理赔,但被告以为原告属无证驾驭,不契合赔付条件,故回绝付出补偿金。后经两边交涉,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1.6万元,两边了断此事。后原告以为被告应依法按稳妥合同付出补偿款50345.79元,遂要求改变补偿协议,要求被告再另行付出原告稳妥理赔金34345.79元。
【不合】
投保人以补偿协议显失公正为由要求改变是否应予以支撑?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补偿协议显失公正,原告的建议应予以支撑。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时供给了C3E驾照并经被告验证,两边签订了稳妥合同,据此,应以为稳妥公司认可了原告所供给的驾照契合投保的准驾车型规模。稳妥公司应在稳妥合同约好的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应另行付出原告稳妥理赔金34345.79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补偿协议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应予认可,原告要求改变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且协议已得到实践实行,两边权力责任已停止,对投保人的建议不予支撑。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原告黄某所持驾驭证的准驾车型为C3E,即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轿车,原告事端发作时所驾驭车辆为变型拖拉机,不属于该准驾车型规模。应确定事端发作时原告黄某所持驾驭证、投保车辆与实践驾驭车辆不符,原告不契合赔付条件。
二、原、被告之间达到的补偿协议,系两边对本身权力的自在处置,合法有用。原、被告两边就理赔事宜达到了共同协议,两边约好“乙方(黄某)赞同甲方(某稳妥公司某县支公司)一次性理赔给乙方人民币16000元。乙方黄某的稳妥索赔案就此了断,两边不再反悔。”现该补偿协议已得到实践实行,被告的赔付责任已实行结束,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原、被告两边的权力责任现已停止。原告黄某要求改变补偿协议的法定事由不成立。
综上,笔者以为,在本案中不存在改变补偿协议的法定事由,原告的建议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应不予支撑。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尹杰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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