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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的决议》批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办理安排
第三章 监督办理责任
第四章 监督办理办法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办理,标准监督办理行为,防备和化解银行业危险,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担任对全国银行业金融安排及其事务活动监督办理的作业。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安排,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农村信誉协作社等吸收大众存款的金融安排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的金融财物办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同意树立的其他金融安排的监督办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安排监督办理的规矩。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按照本法有关规矩,对经其同意在境外树立的金融安排以及前二款金融安排在境外的事务活动实施监督办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的方针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转,维护大众对银行业的决心。
银行业监督办理应当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进步银行业竞争才能。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对银行业实施监督办理,应当遵从依法、揭露、公正和功率的准则。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及其从事监督办理作业的人员依法实施监督办理责任,受法令维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与。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办理安排树立监督办理信息同享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能够和其他国家或许区域的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树立监督办理协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办理。
第二章 监督办理安排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依据实施责任的需求树立派出安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对派出安排实施一致领导和办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的派出安排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的授权规模内,实施监督办理责任。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从事监督办理作业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事务作业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作业人员,应当毋忝厥职,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使用职务便当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安排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作业人员,应当依法保存国家隐秘,并有责任为其监督办理的银行业金融安排及当事人保存隐秘。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同其他国家或许区域的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沟通监督办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揭露监督办理程序,树立监督办理责任准则和内部监督准则。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在处置银行业金融安排危险、查办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办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合作和帮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督查等机关,应当按照法令规矩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办理责任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拟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安排及其事务活动监督办理的规章、规矩。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按照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条件和程序,查看同意银行业金融安排的树立、改变、中止以及事务规模。
第十七条 请求树立银行业金融安排,或许银行业金融安排改变持有本钱总额或许股份总额到达规矩份额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政状况、本钱弥补才能和诚信状况进行查看。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事务规模内的事务种类,应当按照规矩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查看同意或许存案。需求查看同意或许存案的事务种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按照法令、行政法规作出规矩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树立银行业金融安排或许从事银行业金融安排的事务活动。
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对银行业金融安排的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实施任职资历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拟定。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的审慎运营规矩,由法令、行政法规规矩,也能够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拟定。
前款规矩的审慎运营规矩,包含危险办理、内部操控、本钱充足率、财物质量、丢失准备金、危险会集、相关买卖、财物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安排应当严格遵守审慎运营规矩。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在规矩的期限,对下列请求事项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决议不同意的,应当阐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安排的树立,自收到请求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安排的改变、中止,以及事务规模和添加事务规模内的事务种类,自收到请求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查看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的任职资历,自收到请求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对银行业金融安排的事务活动及其危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树立银行业金融安排监督办理信息体系,剖析、点评银行业金融安排的危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对银行业金融安排的事务活动及其危险状况进行现场查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拟定现场查看程序,标准现场查看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对银行业金融安排实施并表监督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查看银行业金融安排的主张,应当自收到主张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树立银行业金融安排监督办理评级体系和危险预警机制,依据银行业金融安排的评级状况和危险状况,确认对其现场查看的频率、规模和需求采纳的其他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树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陈述岗位责任准则。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发现或许引发体系性银行业危险、严峻影响社会安稳的突发事件的,应当当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担任人陈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担任人以为需求向国务院陈述的,应当当即向国务院陈述,并奉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树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准则,拟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清晰处置安排和人员及其责任、处置办法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担任一致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安排的计算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矩予以发布。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对银行业自律安排的活动进行辅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安排的规章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存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能够展开与银行业监督办理有关的国际沟通、协作活动。
第四章 监督办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依据实施责任的需求,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安排按照规矩报送财物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政会计、计算报表、运营办理材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陈述。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依据审慎监管的要求,能够采纳下列办法进行现场查看: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安排进行查看;
(二)问询银行业金融安排的作业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查看事项作出阐明;
(三)查阅、仿制银行业金融安排与查看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对或许被搬运、藏匿或许毁损的文件、材料予以封存;
(四)查看银行业金融安排运用电子计算机办理事务数据的体系。
进行现场查看,应当经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担任人同意。现场查看时,查看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查看告诉书;查看人员少于二人或许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查看告诉书的,银行业金融安排有权回绝查看。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依据实施责任的需求,能够与银行业金融安排董事、高档办理人员进行监督办理说话,要求银行业金融安排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安排的事务活动和危险办理的严峻事项作出阐明。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安排按照规矩,照实向社会大众发表财政会计陈述、危险办理状况、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改变以及其他严峻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违背审慎运营规矩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或许其省一级派出安排应当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许其行为严峻危及该银行业金融安排的稳健运转、危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或许其省一级派出安排担任人同意,能够差异景象,采纳下列办法:
(一)责令暂停部分事务、中止同意开办新事务;
(二)约束分配盈利和其他收入;
(三)约束财物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许约束有关股东的权力;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档办理人员或许约束其权力;
(六)中止同意增设分支安排。
银行业金融安排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或许其省一级派出安排提交陈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或许其省一级派出安排经检验,契合有关审慎运营规矩的,应当自检验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免除对其采纳的前款规矩的有关办法。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现已或许或许发生信誉危机,严峻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能够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安排实施接收或许促进安排重组,接收和安排重组按照有关法令和国务院的规矩履行。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有违法运营、运营办理不善等景象,不予吊销将严峻危害金融次序、危害大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有权予以吊销。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被接收、重组或许被吊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安排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的要求实施责任。
在接收、安排重组或许吊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担任人同意,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采纳下列办法:
(一)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形成严峻丢失的,告诉出境办理机关依法阻挠其出境;
(二)请求司法机关制止其搬运、转让产业或许对其产业设定其他权力。
第四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或许其省一级派出安排担任人同意,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安排及其作业人员以及相关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搬运或许藏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担任人同意,能够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冻住。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依法对银行业金融安排进行查看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担任人同意,能够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纳下列办法:
(一)问询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要求其对有关状况作出阐明;
(二)查阅、仿制有关财政会计、产业权挂号等文件、材料;
(三)对或许被搬运、藏匿、毁损或许假造的文件、材料,予以先行挂号保存。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采纳前款规矩办法,查询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查询告诉书;查询人员少于二人或许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查询告诉书的,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有权回绝。对依法采纳的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照实阐明有关状况并供给有关文件、材料,不得回绝、阻止和隐秘。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从事监督办理作业的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规矩查看同意银行业金融安排的树立、改变、中止,以及事务规模和事务规模内的事务种类的;
(二)违背规矩对银行业金融安排进行现场查看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矩陈述突发事件的;
(四)违背规矩查询账户或许请求冻住资金的;
(五)违背规矩对银行业金融安排采纳办法或许处分的;
(六)违背本法第四十二条规矩对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进行查询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从事监督办理作业的人员贪污受贿,走漏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私行树立银行业金融安排或许不合法从事银行业金融安排的事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峻或许逾期不改正的,能够责令停业整顿或许吊销其运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同意树立分支安排的;
(二)未经同意改变、中止的;
(三)违背规矩从事未经同意或许未存案的事务活动的;
(四)违背规矩进步或许下降存款利率、借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峻或许逾期不改正的,能够责令停业整顿或许吊销其运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历查看录用董事、高档办理人员的;
(二)回绝或许阻止非现场监管或许现场查看的;
(三)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报表、陈述等文件、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矩进行信息发表的;
(五)严峻违背审慎运营规矩的;
(六)回绝履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矩的办法的。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不按照规矩供给报表、陈述等文件、材料的,由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安排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办理规矩的,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矩处分外,还能够差异不同景象,采纳下列办法: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安排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安排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撤销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制止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作业。
第四十九条 阻止银行业监督办理安排作业人员依法履行查看、查询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财物办理公司的监督办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按照其规矩。
第五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安排、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安排、外国银行业金融安排的分支安排的监督办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按照其规矩。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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