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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收养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6:34

现实收养与法定收养相同具有法律效力,现实收养联系得到大众、亲朋和当地安排的公认,应予确定。那么若是隔代收养,收养发作胶葛时,应该怎么处理?
案子通过
原告王X、李X系夫妻联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其间长子为小王。2010年3月,小王16岁时,因王X的叔爸爸妈妈王甲和曹X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经亲朋说合,王X夫妻赞同将长子小王过继给王甲夫妻做养孙子。两边为此缔结书面嗣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小王随叔祖爸爸妈妈王甲、曹X共同日子并由他们育婴成人;王甲、曹X年迈后,由小王奉养;王甲、曹X的产业由小王承继。协议签定后,小王开端与叔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户口、自留地也同时转入叔祖爸爸妈妈户内。叔祖爸爸妈妈年迈后及叔祖父逝世时,小王均尽了奉养责任并料理了后事。多年来,王X、李X配偶一向与其次子共同日子,现由次子担任奉养。
2015年,王X夫妻因患病医治费用较高,造成了日子困难,遂要求小王担负部分医疗费用。小王在给付王X配偶1400余元后,回绝持续承当。王X配偶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审理成果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小王被生爸爸妈妈过继给叔祖爸爸妈妈后,与叔祖爸爸妈妈长时间共同日子,彼此履行了抚育、奉养责任,虽然其与叔祖爸爸妈妈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现实收养联系得到大众、亲朋和当地安排的公认,应予确定。收养联系建立后,被告小王与生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利责任联系自行停止。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小王承当奉养责任的恳求,虽然值得怜惜和了解,但于法无据,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王X、李X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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