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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2:01

以下内容摘自《产品质量法》1993年版:
第二十八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顾客形成丢失的,销售者应当补偿丢失:
(一)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则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补偿丢失后,归于生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销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依照第一款规则给予修补、替换、退货或许补偿丢失的,由办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或许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缔结的产品购销、加工承包合同有不同约好的,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好履行
第二十九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以下简称别人产业)危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
(二)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
第三十条 因为销售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销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补偿。归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职责,产品的销售者补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归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职责,产品的生产者补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人身损伤的,侵害人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废者日子补助费等费用;形成受害人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育的人必要的日子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产业丢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许折价补偿。受害人因而遭受其他重大丢失的,侵害人应当补偿丢失
第三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核算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在形成危害的缺点产品交给开始用户、顾客满十年损失;可是,没有超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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