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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对剧照拥有肖像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3:15

赵薇的“小燕子”造型被印刷在话梅包装上,海报里,冯巩站在摩托车边上说相声,刘翔的新闻图片被作为特刊封面……深谙“拿来主义”精华的各类商家,纷繁调用娱乐圈、体育界的明星效应,以求产品在招引眼球之余能大卖,不过,官司也随之上了他们的身。日前,请来赵本山代言数码产品的深圳某厂家和花都某厂家打起了官司,其间触及艺人剧照和肖像差异的问题,足以引起商家、娱乐圈和法律界人士一起的考虑。———编者
新闻回放:2005年头,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鸿×音像制造有限公司收到了花都区法院的传票,传票中称著名艺人赵本山因不满两公司在产品广告上运用了他的相片及不合法制造、赠送赵本山小品VCD碟片,以侵略肖像权为由把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止侵权并索赔300万元。
5月10日,案子由花都区法院正式审理。原告方赵本山“隐身”未到会,而由受赵本山托付的深圳中×诺公司(赵本山是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到会。一审审判成果,法院驳回了深圳中×诺公司的申述。在判词中,法院说到,巨×公司出产的影碟机上运用的并不是赵本山自己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扮演中的剧照,这是一个特别人物形象,版权应归于辽宁音像出版社和被授权发行该VCD的广东鸿×影视发行公司。
日前,深圳中×诺公司因不服花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定,现已持续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关于艺人是否具有影视剧照的肖像权这一问题,学术界一向争辩不休,司法界的判例也不尽相同。1997年呼和浩特市某区法院一审、中院再审保持的卓玛诉伊利公司运用其父亲思和森在《马可·波罗》中扮演的酋长艺术形象做广告,侵略其父亲肖像权,在该案中卓玛败诉,法院判定的理由便是人物形象不是艺人自己的形象;2003年《茶馆》里秦二爷的扮演者,著名艺人蓝天野诉北京某五星级酒店在店内悬挂他在该剧中的剧照侵略其肖像权案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定确定:影视艺人在影视作品中享有肖像权。现在引起广泛重视的赵本山剧照肖像权纠纷案也是触及这一法律关系的。
关于这个问题,争辩两边各不相谋。以为影视艺人对剧照没有肖像权的,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方,艺人在赞同出演该影视作品的时分,就意味着对自己肖像运用权的让与。影视作品所反映出的艺术形象并不单纯是由艺人发明出来的,还反映了编剧、导演、美工等创造人员的作业,人物自身是个综合体,饰演者没有权力决议剧照是否答应运用的问题。运用剧照也不构成对艺人的肖像权损害,由于艺人在剧照中仅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艺术形象,其自身不能建议自己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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