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私藏大量仿真枪会被判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2:25
在咱们国家公民是不能够带着枪支弹药的,可是在国外这种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如果在我国带着很多的仿真枪是否能够被判刑,一般是怎样处理的?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不合法私藏很多仿真枪会被判刑吗
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则:违背枪支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下列两种景象按照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分:1、依法装备公事用枪的人员,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的;2、依法装备枪支的人员,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形成严重后果的。
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儿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不合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违法意图,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不合法持有、私藏军事体系或非军事体系的公事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暴力或要挟抵抗收缴不合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经过法释〔2001〕15号,依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经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决议》批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事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怎么适用法令问题的批复》(1998.11.3 高检发释字〔1998}4号)
依法装备公事用枪的人员,违背法令规则,将公事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操控、运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则的不合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方式。应以不合法出借枪支罪追查刑事责任;对承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违法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应以不合法持有枪支罪追查其刑事责任。
以上的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不合法私藏很多仿真枪也会被判刑,可能会构成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比较严重的会加剧处分,详细依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话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不合法私藏很多仿真枪会被判刑吗
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则:违背枪支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下列两种景象按照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分:1、依法装备公事用枪的人员,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的;2、依法装备枪支的人员,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形成严重后果的。
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儿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不合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违法意图,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不合法持有、私藏军事体系或非军事体系的公事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暴力或要挟抵抗收缴不合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经过法释〔2001〕15号,依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经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决议》批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事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怎么适用法令问题的批复》(1998.11.3 高检发释字〔1998}4号)
依法装备公事用枪的人员,违背法令规则,将公事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操控、运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则的不合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方式。应以不合法出借枪支罪追查刑事责任;对承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违法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应以不合法持有枪支罪追查其刑事责任。
以上的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不合法私藏很多仿真枪也会被判刑,可能会构成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比较严重的会加剧处分,详细依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话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