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是否适用醉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1:23
我们都知道醉驾在现在这个交通法规傍边处分算是比较严重的了,那么醉驾的处分一般是怎样的呢,醉驾是否适用强制办法,关于强制办法有哪些规矩,有哪些法理层面的局限性?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令知识,期望对你有协助。
强制办法是否适用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正,把风险驾驭机动车行为纳入了违法的领域,该刑法规矩正式收效以来,全国各地加大了对醉驾查办力度,对契合立案规范的醉驾案,在将违法嫌疑人拘留后,快诉快审,已有一批案子已判定收效。可是,在此注意到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新增了风险驾驭罪①,按照该规矩,其主刑只设定了拘役惩罚,惩罚低轻,刑种单一,为刑法诸罪惩罚设置的绝无仅有。司法实践中,刑种单一或可给科刑带来某种程度的便利,但在强制办法的采纳上,却打破司法常态,凸显出其特别性,醉驾的强制办法存在局限性。
法理层面的局限性
1、拘传办法适用。因为拘传是一种对未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承受讯问的办法,其意图在于强制就讯,没有拘押的效能,而醉酒驾驭案子的抄获基本上都具有当场性,因此基本上不触及拘传的问题。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办法适用。不管采纳取保候审仍是监视居住,法令都规矩违法嫌疑人在期间应恪守不得搅扰证人作证、不得消灭伪造依据等责任。在拘捕都无法适用的状况下,拘留又不行时刻的状况下,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办法就成为仅有的保证侦办顺利进行的强制办法,但两种办法究竟是以约束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为价值的,具有必定的强制性。假如遇到违法嫌疑人拒不交纳保证金或供给保证人以及拒不在监视居住期间实行法定责任,办案机关又将怎么施行?逻辑上,假如遇到违法嫌疑人拒不交纳保证金或供给保证人则无法适用取保候审,但又无拘留和拘捕的适用为后台,只能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对违法嫌疑人24小时的全方位监督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假如违法嫌疑人出于对任何强制办法的抵触情绪在监视居住期间拒不实行责任,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违背责任的——予以拘捕,但因为这个责任性规矩与刑事诉讼法规矩的条件抵触,使办案机关再一次堕入法令窘境。
3、拘留的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矩,公安机关关于所抄获醉酒驾驭案子的违法嫌疑人能够拘留。但应该看到的是,拘留仅仅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在紧迫状况下依法暂时掠夺某些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在进行讯问后依据状况应当别离予以拘捕、改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许当即开释。也便是说,拘留仅仅一种暂时性的强制办法,其期限是很短的,一般为3天,特别状况下能够延长到7天。
此外,《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113条对刑拘后的处理做了并排的4种规矩:或提请拘捕、或改变强制办法后移送起诉、或改变强制办法持续侦办、或吊销案子开释被拘留人,并不包含不改变强制办法而直接移送起诉。因此关于醉酒驾驭的违法嫌疑人能否仅适用拘留这种暂时性的强制办法就存在疑问。
4、拘捕办法适用。至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刑法罪名已达到451个,除风险驾驭罪外,对其他450种违法的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都能够做到“一押究竟”,即从立案侦办开端到交给履行,能够经过相继采纳拘留和拘捕办法,使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向处于拘押状况中。风险驾驭罪的法定刑是其差异于其他违法的关键所在,然后决议对该罪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排挤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矩的“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条件(即拘捕罪责条件或惩罚条件),导致整个刑事诉讼中不能采纳该拘捕办法。虽然风险驾驭违法嫌疑人在侦办阶段可因刑拘而受拘押,接下来就得因不能采纳拘捕办法而改变为非拘押性强制办法,无法“一押究竟”。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矩的拘捕有必要一起具有三项条件:(1)违法事实条件,即“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2)罪责条件,即“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3)社会风险性条件,即“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风险性,而有拘捕必要”。对拘捕应当性的点评,取决于上述条件的确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矩的自身就蕴涵着必定的检查规矩,违法事实条件为首选,罪责条件次之,而社会风险性条件则是再次之,逐个满意方可。但只需有一个条件不能满意即可作出否定性点评。而作出拘捕否定性点评要注意优先适用法令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矩。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②规矩,只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矩的景象之一的,就应不予批准拘捕。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矩有四项均属排挤拘捕罪责条件的景象。新增的风险驾驭罪,其法定最高惩罚为拘役6个月,不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也应归于排挤拘捕罪责条件的法令特别规矩,可谓法定不能捕。
强制办法适用于醉驾,一般是对契合立案规范的醉驾案,在将违法嫌疑人拘留后,快诉快审,醉驾的行为也是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的,最佳是比较风险的期望我们都能够平平安安的出行不要酒驾,以上便是相关答复,假如有其他法令问题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强制办法是否适用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正,把风险驾驭机动车行为纳入了违法的领域,该刑法规矩正式收效以来,全国各地加大了对醉驾查办力度,对契合立案规范的醉驾案,在将违法嫌疑人拘留后,快诉快审,已有一批案子已判定收效。可是,在此注意到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新增了风险驾驭罪①,按照该规矩,其主刑只设定了拘役惩罚,惩罚低轻,刑种单一,为刑法诸罪惩罚设置的绝无仅有。司法实践中,刑种单一或可给科刑带来某种程度的便利,但在强制办法的采纳上,却打破司法常态,凸显出其特别性,醉驾的强制办法存在局限性。
法理层面的局限性
1、拘传办法适用。因为拘传是一种对未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承受讯问的办法,其意图在于强制就讯,没有拘押的效能,而醉酒驾驭案子的抄获基本上都具有当场性,因此基本上不触及拘传的问题。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办法适用。不管采纳取保候审仍是监视居住,法令都规矩违法嫌疑人在期间应恪守不得搅扰证人作证、不得消灭伪造依据等责任。在拘捕都无法适用的状况下,拘留又不行时刻的状况下,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办法就成为仅有的保证侦办顺利进行的强制办法,但两种办法究竟是以约束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为价值的,具有必定的强制性。假如遇到违法嫌疑人拒不交纳保证金或供给保证人以及拒不在监视居住期间实行法定责任,办案机关又将怎么施行?逻辑上,假如遇到违法嫌疑人拒不交纳保证金或供给保证人则无法适用取保候审,但又无拘留和拘捕的适用为后台,只能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对违法嫌疑人24小时的全方位监督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假如违法嫌疑人出于对任何强制办法的抵触情绪在监视居住期间拒不实行责任,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违背责任的——予以拘捕,但因为这个责任性规矩与刑事诉讼法规矩的条件抵触,使办案机关再一次堕入法令窘境。
3、拘留的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矩,公安机关关于所抄获醉酒驾驭案子的违法嫌疑人能够拘留。但应该看到的是,拘留仅仅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在紧迫状况下依法暂时掠夺某些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在进行讯问后依据状况应当别离予以拘捕、改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许当即开释。也便是说,拘留仅仅一种暂时性的强制办法,其期限是很短的,一般为3天,特别状况下能够延长到7天。
此外,《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113条对刑拘后的处理做了并排的4种规矩:或提请拘捕、或改变强制办法后移送起诉、或改变强制办法持续侦办、或吊销案子开释被拘留人,并不包含不改变强制办法而直接移送起诉。因此关于醉酒驾驭的违法嫌疑人能否仅适用拘留这种暂时性的强制办法就存在疑问。
4、拘捕办法适用。至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刑法罪名已达到451个,除风险驾驭罪外,对其他450种违法的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都能够做到“一押究竟”,即从立案侦办开端到交给履行,能够经过相继采纳拘留和拘捕办法,使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向处于拘押状况中。风险驾驭罪的法定刑是其差异于其他违法的关键所在,然后决议对该罪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排挤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矩的“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条件(即拘捕罪责条件或惩罚条件),导致整个刑事诉讼中不能采纳该拘捕办法。虽然风险驾驭违法嫌疑人在侦办阶段可因刑拘而受拘押,接下来就得因不能采纳拘捕办法而改变为非拘押性强制办法,无法“一押究竟”。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矩的拘捕有必要一起具有三项条件:(1)违法事实条件,即“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2)罪责条件,即“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3)社会风险性条件,即“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风险性,而有拘捕必要”。对拘捕应当性的点评,取决于上述条件的确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矩的自身就蕴涵着必定的检查规矩,违法事实条件为首选,罪责条件次之,而社会风险性条件则是再次之,逐个满意方可。但只需有一个条件不能满意即可作出否定性点评。而作出拘捕否定性点评要注意优先适用法令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矩。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②规矩,只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矩的景象之一的,就应不予批准拘捕。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矩有四项均属排挤拘捕罪责条件的景象。新增的风险驾驭罪,其法定最高惩罚为拘役6个月,不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也应归于排挤拘捕罪责条件的法令特别规矩,可谓法定不能捕。
强制办法适用于醉驾,一般是对契合立案规范的醉驾案,在将违法嫌疑人拘留后,快诉快审,醉驾的行为也是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的,最佳是比较风险的期望我们都能够平平安安的出行不要酒驾,以上便是相关答复,假如有其他法令问题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