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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性质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9:01
我国劳作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劳作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恳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裁定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规则阐明,裁定程序是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未经裁定,案子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作争议案子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榜首,一方不服裁定申述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恳求如未通过裁定判决,那么两边的争议是未经裁定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则。第二,一方不服裁定申述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通过了裁定,那么上述劳作法第八十三条规则的不服裁定判决,可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  别的,在劳作争议两边都不服裁定成果的情况下,假如两边都申述,案子总得有原告和被告,两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刻适用反诉又会发生一些问题。因而,笔者主张对劳作争议诉讼也像离婚诉讼相同,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定提申述讼后,不论另一方是否遵守裁定判决,法院都会把裁定的内容一起审理,关于合理合法的予以保持,关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能够和上述劳作法规则协调一致,一起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关于未通过裁定的内容,如两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裁定程序,再另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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