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7:53
关于船只也有许多权力,信任我们关于船只优先权与船只抵押权,船只一切权并不生疏,关于船只留置权的行使,是需求必定条件的,一般来说为实行合同,都能够留置占有的船只。
船只留置权的概念
谈到船只留置权的概念,无非就是指其内在与外延。《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前款所称船只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实行合一起,能够留置所占有的船只,以确保造船费用或许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力。
这一规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成果,源于1967年《一致关于船只优先权和船只抵押权若干规则的国际条约》(第六条)。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则,有学者以为理由是修造船只会使船只价值添加,且前后差价大体与船只留置权担保的债款数额适当,不会发作极大地危害船只抵押权人利益的状况。
但这种解说的逻辑根底在于船只留置权的受偿序位理应在船只抵押权之后,但此条件无法在我国法令中找到充沛根据。正因为如此,1993年《一致船只优先权和船只抵押权若干规则的国际条约》对此部分作出改变,交由挂号国法令来确认。而参照67年条约的结果是,海商法二十五条的规则俨然成为了船只留置权的界说。其外延的缩小,掩盖了其他船只留置权的法令地位,然后难以避免其内在的模糊不清。
要概括出船只留置权的完好概念,只能从留置权的一般性质中找到正确答案。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亦作为债的担保准则在担保法中加以规则。这些规则对留置权适用范围约束过窄,只是限于因合同发作的债款,并且关于留置权的行使、受偿等实践问题亦缺少相关规则。鉴于其已无法与实际开展相适应,物权法草案主张稿中拟对此部分加以完善。本文也将以此为根底对船只留置权加以评论。
物权法草案主张稿的第391条为留置权下了这样的界说,“留置权,是指按照本法规则,债款人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对其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一起还对留置权的各方面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则,较完好地反映了留置权的一般性质,即
(1)当事人世存在有用的债款债款联系;
(2)债款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款的发作有牵连联系;
(3)动产应为债款人一切,但债款人占有债款人交给的动产时,不知其无处置动产权力的在外;
(4)债款已届清偿期或虽未届满但债款人已损失清偿才能;
(5)留置权担保的债款优先受偿。
这些性质也相同适用于船只留置权。
船只留置权的概念
谈到船只留置权的概念,无非就是指其内在与外延。《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前款所称船只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实行合一起,能够留置所占有的船只,以确保造船费用或许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力。
这一规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成果,源于1967年《一致关于船只优先权和船只抵押权若干规则的国际条约》(第六条)。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则,有学者以为理由是修造船只会使船只价值添加,且前后差价大体与船只留置权担保的债款数额适当,不会发作极大地危害船只抵押权人利益的状况。
但这种解说的逻辑根底在于船只留置权的受偿序位理应在船只抵押权之后,但此条件无法在我国法令中找到充沛根据。正因为如此,1993年《一致船只优先权和船只抵押权若干规则的国际条约》对此部分作出改变,交由挂号国法令来确认。而参照67年条约的结果是,海商法二十五条的规则俨然成为了船只留置权的界说。其外延的缩小,掩盖了其他船只留置权的法令地位,然后难以避免其内在的模糊不清。
要概括出船只留置权的完好概念,只能从留置权的一般性质中找到正确答案。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亦作为债的担保准则在担保法中加以规则。这些规则对留置权适用范围约束过窄,只是限于因合同发作的债款,并且关于留置权的行使、受偿等实践问题亦缺少相关规则。鉴于其已无法与实际开展相适应,物权法草案主张稿中拟对此部分加以完善。本文也将以此为根底对船只留置权加以评论。
物权法草案主张稿的第391条为留置权下了这样的界说,“留置权,是指按照本法规则,债款人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对其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一起还对留置权的各方面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则,较完好地反映了留置权的一般性质,即
(1)当事人世存在有用的债款债款联系;
(2)债款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款的发作有牵连联系;
(3)动产应为债款人一切,但债款人占有债款人交给的动产时,不知其无处置动产权力的在外;
(4)债款已届清偿期或虽未届满但债款人已损失清偿才能;
(5)留置权担保的债款优先受偿。
这些性质也相同适用于船只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