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结婚这样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7:14
日子中有的人由于没有到达成婚年龄,就想到了冒用别人的身份信息去挂号成婚,那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法令效能呢?运用别人身份证恳求成婚挂号导致别人无法恳求成婚挂号的应该怎样处理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冒名成婚这样的婚姻具有法令效能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根本案情】
王某强与王某永系同胞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达法定婚龄,为到达与张某处理成婚挂号的意图,王某永用其自己相片,以王某强的户口信息在贵州省德江县沙溪派出所恳求处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处理的王某强居民身份证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恳求婚姻挂号,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经检查王某永供给的王某强的身份资料和张某供给的资料后,向王某永、张某询问了婚姻及身体等情况,告知了相关的法令法规,确认王某永提交的资料与张某提交的资料契合法定成婚条件,且两边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则,在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永、张某颁布了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成婚证》。王某永与张某持有该《成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并于生育一女孩。
王某强知道王某永以其名义与张某处理成婚挂号后,屡次与王某永洽谈处理,均未达成协议。2014年2月,王某永用其相片以王某强信息处理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予以回收。王某强向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恳求吊销王某永假充其名义收取的《成婚证》,因无结果,遂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10年9月26日给王某永、张某颁布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成婚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辩称:一、王某强与张某的成婚挂号,契合法定成婚条件。2010年6月29日,王某强与张某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恳求成婚挂号,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管理法令》规则的程序,向王某强、张某宣扬了婚姻方面的法令法规常识,询问了两边的婚姻、身体情况及有无法令法规规则制止成婚和不予挂号成婚的景象,并严厉检查了两边提交的资料。二、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挂号程序合法。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为王某强、张某处理的成婚挂号是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管理法令》的规则,不存在王某永假充王某强与张某处理成婚挂号的景象。综上,为维护被告的正常作业次序,恳求依法裁决驳回王某强的诉讼恳求。
《婚姻挂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内地居民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照便民准则确认农村居民处理婚姻挂号的详细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处理婚姻挂号的行政职权。王某永隐秘自己的实在身份,为到达与张某挂号成婚的意图,冒用其兄王某强的身份信息恳求处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处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处理成婚挂号的行为,违背了诚笃信用准则。玉屏侗族县民政局在处理婚姻挂号时,虽履行了检查责任,但因王某永的欺诈行为,然后误导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处理的《成婚证》,与实践持证人不相契合,故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在检查该成婚挂号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处理的成婚挂号首要证据不足,现实不清,依法应予吊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判定吊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颁布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成婚证》。宣判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令解读】
现实日子中,冒名成婚常见于冒名者自己未达法定婚龄成婚或欺诈婚姻之中,是指非以自己实在名字与别人成婚,而假充别人之身份恳求挂号成婚,在婚姻挂号机关签字恳求成婚并收取成婚证的,是冒名者自己,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许多离婚案子中,成婚挂号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景象也杂乱多样。
谈到婚姻关系的效能,首先应处理“冒名”挂号成婚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景象的处理意见各不相同。首要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以为婚姻挂号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吊销。我国《婚姻法》尽管仅规则受钳制挂号成婚的,才可恳求吊销婚姻挂号,因其他虚伪挂号而收取的成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吊销。可是,对当事人在婚姻挂号过程中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景象,尤其是被别人冒名挂号成婚的景象,恳求人可经过行政诉讼途径由法院来检查民政部门婚姻挂号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强因行政机关婚姻挂号行政行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则,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也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首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能够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故本案人民法院判定吊销成婚挂号。
第二种,以为婚姻无效。结合本案案情,尽管从方式要件及程序要件来看,民政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方式检查,颁证程序也不存在违法景象。但因王某永冒用别人名字,民政部门受王某永的欺诈而作出了婚姻挂号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明显具有瑕疵,不契合《婚姻法》、《婚姻挂号法令》和其他相关规则,该行政行为归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景象,应当确以为无效。
第三种,以为只需契合婚姻挂号的本质要件,婚姻关系有用。此种观念以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本质效能。本案两边当事人虽有冒名成婚的景象存在,但两边当事人在诉讼时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婚姻无效景象,也不存在可吊销景象。因而,两边当事人的婚姻应当有用,两边当事人如要免除婚姻关系只要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综上,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本案案情,关于上述三种处理意见,笔者更附和第一种处理意见。以为第一种处理意见不只维护行政机关的威望和社会次序的稳定性,也有用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用处理了因“冒名”挂号成婚后所留传的问题,诸如被“冒名”者的户籍、婚姻挂号等问题。本案中,王某永尽管冒用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挂号成婚了,可是因王某永违背诚笃信用的准则,导致县民政局婚姻挂号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该婚姻挂号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定吊销,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则,“无效和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而,王某永与张某的婚姻自始无效,不算法令意义上的成婚。(注:文中王某强、王某永和张某均为化名)
【根本案情】
王某强与王某永系同胞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达法定婚龄,为到达与张某处理成婚挂号的意图,王某永用其自己相片,以王某强的户口信息在贵州省德江县沙溪派出所恳求处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处理的王某强居民身份证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恳求婚姻挂号,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经检查王某永供给的王某强的身份资料和张某供给的资料后,向王某永、张某询问了婚姻及身体等情况,告知了相关的法令法规,确认王某永提交的资料与张某提交的资料契合法定成婚条件,且两边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则,在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永、张某颁布了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成婚证》。王某永与张某持有该《成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并于生育一女孩。
王某强知道王某永以其名义与张某处理成婚挂号后,屡次与王某永洽谈处理,均未达成协议。2014年2月,王某永用其相片以王某强信息处理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予以回收。王某强向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恳求吊销王某永假充其名义收取的《成婚证》,因无结果,遂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10年9月26日给王某永、张某颁布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成婚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辩称:一、王某强与张某的成婚挂号,契合法定成婚条件。2010年6月29日,王某强与张某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恳求成婚挂号,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管理法令》规则的程序,向王某强、张某宣扬了婚姻方面的法令法规常识,询问了两边的婚姻、身体情况及有无法令法规规则制止成婚和不予挂号成婚的景象,并严厉检查了两边提交的资料。二、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挂号程序合法。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为王某强、张某处理的成婚挂号是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管理法令》的规则,不存在王某永假充王某强与张某处理成婚挂号的景象。综上,为维护被告的正常作业次序,恳求依法裁决驳回王某强的诉讼恳求。
《婚姻挂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内地居民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照便民准则确认农村居民处理婚姻挂号的详细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处理婚姻挂号的行政职权。王某永隐秘自己的实在身份,为到达与张某挂号成婚的意图,冒用其兄王某强的身份信息恳求处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处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处理成婚挂号的行为,违背了诚笃信用准则。玉屏侗族县民政局在处理婚姻挂号时,虽履行了检查责任,但因王某永的欺诈行为,然后误导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处理的《成婚证》,与实践持证人不相契合,故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在检查该成婚挂号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处理的成婚挂号首要证据不足,现实不清,依法应予吊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判定吊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颁布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成婚证》。宣判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令解读】
现实日子中,冒名成婚常见于冒名者自己未达法定婚龄成婚或欺诈婚姻之中,是指非以自己实在名字与别人成婚,而假充别人之身份恳求挂号成婚,在婚姻挂号机关签字恳求成婚并收取成婚证的,是冒名者自己,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许多离婚案子中,成婚挂号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景象也杂乱多样。
谈到婚姻关系的效能,首先应处理“冒名”挂号成婚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景象的处理意见各不相同。首要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以为婚姻挂号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吊销。我国《婚姻法》尽管仅规则受钳制挂号成婚的,才可恳求吊销婚姻挂号,因其他虚伪挂号而收取的成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吊销。可是,对当事人在婚姻挂号过程中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景象,尤其是被别人冒名挂号成婚的景象,恳求人可经过行政诉讼途径由法院来检查民政部门婚姻挂号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强因行政机关婚姻挂号行政行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则,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也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首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能够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故本案人民法院判定吊销成婚挂号。
第二种,以为婚姻无效。结合本案案情,尽管从方式要件及程序要件来看,民政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方式检查,颁证程序也不存在违法景象。但因王某永冒用别人名字,民政部门受王某永的欺诈而作出了婚姻挂号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明显具有瑕疵,不契合《婚姻法》、《婚姻挂号法令》和其他相关规则,该行政行为归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景象,应当确以为无效。
第三种,以为只需契合婚姻挂号的本质要件,婚姻关系有用。此种观念以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本质效能。本案两边当事人虽有冒名成婚的景象存在,但两边当事人在诉讼时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婚姻无效景象,也不存在可吊销景象。因而,两边当事人的婚姻应当有用,两边当事人如要免除婚姻关系只要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综上,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本案案情,关于上述三种处理意见,笔者更附和第一种处理意见。以为第一种处理意见不只维护行政机关的威望和社会次序的稳定性,也有用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用处理了因“冒名”挂号成婚后所留传的问题,诸如被“冒名”者的户籍、婚姻挂号等问题。本案中,王某永尽管冒用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挂号成婚了,可是因王某永违背诚笃信用的准则,导致县民政局婚姻挂号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该婚姻挂号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定吊销,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则,“无效和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而,王某永与张某的婚姻自始无效,不算法令意义上的成婚。(注:文中王某强、王某永和张某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