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的书面合同凭证有法律作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0:12《劳作合同法》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可是,对书面劳作合同的具体方法却未作具体规则。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作合同是否能够视为书面劳作合同?实践中有不同观念。以下这个事例就为咱们敲起了警钟。
事例:王某于2009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作业。2009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方法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作合同,合同中对两边的权力义务作了具体规则。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方法回复公司,表明同意劳作合同的条款。后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为由,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
咱们以为,应将书面合同外延扩大化,用人单位以电子邮件方法缔结劳作合同,且劳作者对电子邮件劳作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的,可视为两边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理由是:榜首,《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则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从“意思表明共同”这一合同的精华来看,劳作合同与其他合同具有相似性。劳作合同作为民事主体间建立劳作权力义务的协议,在《劳作合同法》对书面合同方法未作特别规则的情况下,引用《合同法》有关书面合同方法的规则,具有合理性。
第二,将电子邮件视为劳作合同的书面方法,与立法意图相符。《劳作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首要意图是将两边权力义务固定化,为劳作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供给法令凭据。在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对以电子邮件等方法签定的劳作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劳作者的权力义务现已得到固定,其建议权力已有根据,两边间缔结劳作合同的意图现已完成。
第三,对书面合同作广泛性解说,契合社会实际要求。跟着商业活动的全球化,电子邮件因其使用上的快速、快捷、低成本性,已成为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中交流定见、传递文件的重要方法之一。司法审判也应该与社会发展同步,供认电子邮件等在现在商业活动以及劳作用工中的实际位置,认可其作为书面劳作合同的方法。
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以电子邮件作为依据的确定与采信上存在必定困难与妨碍。因而,为防止不必要的胶葛,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利益的视点动身,签定劳作合同应尽量采纳书面纸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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