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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即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9:57
[案情] 
原告:市东昌物资公司
被告:华林公司
被告;成功街道办事处
2000年5月、10月,华林无缝钢管公司由市东昌物资公司担保,分别在市建行、市农行合计告贷40万元,告贷届满后,华林无缝钢管公司归还部分本息,剩下本息30万元,分别由东昌公司代偿了各有关银行。
另查明,华林无缝钢管公司系成功街道办事处经委于1999年3月7日组成建立,市工商局于同年3月28日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60万元。经市街道办事处经委和市工商局核准认可的企业法人规章中载明,该注册资金来源为成功街道办事处经委出资。市审计师业务所向市工商局出具的验资陈述亦载明,60万元注册资金中的50万元流动资金和10万元固定资金均系成功街道办事处经委投入。市审计师业务所于2001年9月14日向法院出证,证明对华林无缝钢管公司验资时,其流动资金50万元,由华林无缝钢管公司自筹,固定资金10万元由成功街道办事处和经委投入。后应当事人的要求,对向市工商局提交的验资陈述进行了更改。
还查明,成功街道办事处经委自华林无缝钢管公司建立至今,没有向该公司出资。
[审理]
案经法院审理以为:榜首,华林无缝钢管公司与市建行、市农行二份告贷担保合同合法有用。市东昌物资公司在华林无缝钢管公司不能归还告贷时实行了担保职责,依法享有追偿权。第二。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归入民事诉讼的悉数法令现实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因为法人资历直接联系到该案民事职责的承当问题,因而法院有权对华林无缝钢管公司的法人资历作出确定。市工商局企业档案中的验资陈述及企业规章均载明,华林无缝钢管公司的注册资金为60万元,资金来源为成功办事处经委出资。市审计师业务所向法院出具的证明及自身存档的验资陈述不符,不予采信。因为成功街道办事处经委对华林无缝钢管公司没有出资,因而,华林无缝钢管公司不具有法人资历,其民事职责应由成功街道办事处经委承当。而成功街道办事处经委亦不具有法人资历,且没有承当民事职责的才能,其民事职责应由成功街道办事处承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告贷合同法令》第八条等规则,判定:
1、华林无缝钢管公司归还东昌物资公司代其归还的告贷本息30万元。
2、华林无缝钢管公司补偿自代偿之日至判定收效之日的代偿金额的银行利息。   
[分析]
本案是一同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
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确保人与主债款人之间是一种托付联系,求偿权建立有必要具睾 如下要件:(1)确保人已实行了确保债款,而且因为确保人的实行,主债款现已消除;(2)确保人的实行行为无差错、假如确保人在实行确保职责的进程中有差错,比方未能行使主债款人的抗辩权甬形成不该有的实行(主债款自身不建立)或许超越应有规模的实行(主债款人本未违约但确保人却付出了违约金),这种过错的成果,确保人对此无求偿权,只能自傲其责。
求偿权的规模大体包含:(1)为实行确保债款所付出的产业;(2)为实行确保职责所付出的其他费用。这些并非是交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款,而是为了实行确保职责所有必要付出的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确保人为实行确保职责而遭到的丢失。
本案的另一个法令问题是企业开办单位的法令职责问题。一般状况下,确定企业的资历问题,一般以工商挂号为准。但实践审判工作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资历状况往往与实践状况有较大误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复[1994] 4号批复给予了法院确定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历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尽管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践上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历的企业,应当根据已查明的现实,提请核准挂号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撤消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历可不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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