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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到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1:24
实际中,许诺所约好期限到后才抵达要约人,是许诺迟到,也可以说是作逾期许诺。关于逾期的许诺的效能应该依据实际状况的不同来别离对待。那么关于许诺迟到的效能是怎么样的?鄙人文中,就由听讼网邵阳律师为我们带来有关许诺迟到的效能的回答。
许诺迟到的效能是怎么样的
许诺迟到的效能别离是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和因其他原因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
1、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
《合同法》 第28条规则:“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许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许诺有用的以外,为新要约。”也就是说,一般状况下,假如受要约人超越许诺 期限才宣布许诺,则该许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所谓视为新要约,是指逾期许诺不具有法令效能,对要约人不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力,也就不能导致合同的建立。只能将其视为一种期望与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一种新要约。当然对逾期许诺也不是一概否定的,假如关于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要约人仍乐意与之缔结合同的,只需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自己将承受该逾期的许诺,则该项许诺仍会具有许诺效能,合同依然可以建立。
2、因其他原因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
《合同法》第29条规则:“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许诺,依照一般 景象可以及时抵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许诺抵达要约人时超越许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不承受该许诺的以外,该许诺有用。”在这种状况下,因为受要约人的许诺是在许诺期限内宣布的,而且依照一般状况可以及时抵达要约人。许诺未能及时抵达要约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没有 差错。依据《合同法》的诚笃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及时将许诺逾期的景象告诉受要约人,而且标明不承受该许诺。不然,视为该许诺现已被承受,许诺收效。
归纳上述,小编就许诺迟到相关内容进行收拾。信任我们也有了必定的了解,效能别离为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和因其他原因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假如您在法令方面需求找律师咨询其他的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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