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质量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3:31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来经初字第30号
原告(反诉被告)黎敏,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出世,壮族,个体户,住来宾县林业局宿舍。
托付署理人蒋明,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来宾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祖久,院长。
托付署理人谢于良,男,汉族,来宾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住该院宿舍。
托付署理人廖炳光,新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来宾县榜首修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入罗焕红,司理。
托付署理人张洪文,男,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出世,汉族,来宾县榜首修建工程公司副司理,住该公司宿舍。
托付署理人张帆,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敏与被告来宾县人民医院、第三人来宾县榜首修建工程公司“金元大厦”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托付署理人、第三人的托付署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经两边充沛洽谈之后,原、被告签订了《金元大厦承揽办理合同》。合同收效后,我按约好一次性交了五万元的承揽办理费给被告。两边办理了原有物品交代手续。之后,我按合同规定增加投资,从头进行了装饰,并将“金元大厦”更名为“凯帝大厦”。开业运营后,获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好景不长,因为该大厦呈现修建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责令被告暂停运用该大厦。往后,被告告诉我,要求我中止运营,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我被逼中止运营。被告将存在有严峻修建工程质量的“金元大厦”承揽给我,造成了我四十四万多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其他一些原因,我乐意抛弃部分利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我的经济损失三十八万八千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悉数担负。
被告辩论并反诉称,我单位租借“金元大厦”时,该大厦并没有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进行工程质量查验时,尽管发现三楼楼面大梁有斜向开裂,但已由有关部门作了补强加固处理,并经查验核定为“调查运用”,且于一九九四年七月正式投入运用,亦曾先后租借给杨景生、陶永飞、太保柳州分公司及原告等单位及个人运营运用。
“金元大厦”的安全问题,是否承租后才发生的。其原因是原告未经原规划单位及我单位赞同,私行从头装饰并撤除三楼的部分砖砌隔墻,以及改动楼层的运用功用所造成的。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来经初字第30号
原告(反诉被告)黎敏,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出世,壮族,个体户,住来宾县林业局宿舍。
托付署理人蒋明,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来宾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祖久,院长。
托付署理人谢于良,男,汉族,来宾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住该院宿舍。
托付署理人廖炳光,新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来宾县榜首修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入罗焕红,司理。
托付署理人张洪文,男,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出世,汉族,来宾县榜首修建工程公司副司理,住该公司宿舍。
托付署理人张帆,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敏与被告来宾县人民医院、第三人来宾县榜首修建工程公司“金元大厦”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托付署理人、第三人的托付署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经两边充沛洽谈之后,原、被告签订了《金元大厦承揽办理合同》。合同收效后,我按约好一次性交了五万元的承揽办理费给被告。两边办理了原有物品交代手续。之后,我按合同规定增加投资,从头进行了装饰,并将“金元大厦”更名为“凯帝大厦”。开业运营后,获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好景不长,因为该大厦呈现修建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责令被告暂停运用该大厦。往后,被告告诉我,要求我中止运营,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我被逼中止运营。被告将存在有严峻修建工程质量的“金元大厦”承揽给我,造成了我四十四万多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其他一些原因,我乐意抛弃部分利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我的经济损失三十八万八千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悉数担负。
被告辩论并反诉称,我单位租借“金元大厦”时,该大厦并没有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进行工程质量查验时,尽管发现三楼楼面大梁有斜向开裂,但已由有关部门作了补强加固处理,并经查验核定为“调查运用”,且于一九九四年七月正式投入运用,亦曾先后租借给杨景生、陶永飞、太保柳州分公司及原告等单位及个人运营运用。
“金元大厦”的安全问题,是否承租后才发生的。其原因是原告未经原规划单位及我单位赞同,私行从头装饰并撤除三楼的部分砖砌隔墻,以及改动楼层的运用功用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