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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行政复议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0:03
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停,在实务界和法学界一向存有争议。但从行政复议实践状况看,调停的确能有效地化解行政机关与处理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处理行政胶葛,并且契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主旨。笔者试想经过下面一同适用调停的行政复议案子,来说明行政复议能够适用调停的观念,并由此得到少许启示。
案 件 事 实
公民张某于2002年9月依法获得4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10年。2005年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征收包含张某4亩在内的某村100亩集体土地为建造用地。征地布告后,张某方知自己具有使用权的4亩集体土地已被征收。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县国土资源局未达到协议,遂以不服征地批复为由恳求行政复议,恳求吊销上级政府作出的同意征地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恳求后,经过检查征地资料发现,该宗征地契合城市规划要求,下级上报的征地资料契合有关规则,但在征地程序上存在瑕疵。
关于一个有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能够作出保持的复议决议,以保护政府的威望,但行政胶葛得不到处理,并且很有或许引发行政诉讼,使对立激化。假如从严厉依法行政的视点,也能够作出吊销重作的复议决议。但从头处理征地手续,会给用地投资者或当地政府带来经济上的丢失,且影响城市建造进展。为此,关于该案,简略保持或吊销都不利于问题的处理。能否找到一个一举两得的处理办法?办案人员了解到,恳求人张某恳求复议的理由虽然是不服征地批复,但最终是要求添加补偿。能否和谐国土资源部分与恳求人,促进他们达到一个既合理、合法,又都能承受的补偿协议,然后处理胶葛呢?所以,办案人员确认了适用调停的办法处理该案行政胶葛的思路。
经过办案人员与国土资源部分和恳求人张某几回和谐交流,终使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某就征地补偿达到协议。张某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了不服征地批复的复议恳求,案子以停止审理的方法结案。该案的成功调停使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国土资源部分也从中总结了批阅土地作业的经验教训,达到了多方满足的作用。
法 理 分 析
处理行政案子能否适用调停,《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则“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不适用调停”。《行政复议法》因无明确规则,所以在理论上也以为处理复议案子一般不适用调停。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法院,仍是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调停处理行政胶葛不乏其例。现在,对此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职权是公民经过国家法令赋予的,是公权,不能自在处置,有必要严厉实行行政处理的功能,不能经过调停抛弃或部分抛弃行政权力来交换排难解纷。另一种观念以为,调停行政胶葛并不是抛弃行政权力,是坚持原则与灵敏处置的一致,是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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