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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7:07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作争议,标准劳作争议裁定署理人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事人托付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的,应在托付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前将授权托付书送交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其署理人资历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规则的,裁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署理资历。
第三条 当事人能够托付一至二名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托付别人参与裁定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交有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清晰托付事项和权限。
授权托付书无详细授权的,均视为署理人无权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裁定恳求,进行宽和,恳求和承受调停。
第四条 劳作者当事人托付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的,自己仍应参与裁定庭审活动。如当事人不参与庭审活动,其托付署理人对案子现实不作清晰表态的,裁定庭可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确定。
第五条 托付署理人或其署理权限发作改变的,当事人应当另行书面奉告裁定庭及对方当事人。未书面通知裁定庭的,裁定庭仍确定原署理人的原署理权限。
第六条 托付署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其署理职权,鼓动、唆使、暗示、诱导当事人捣乱,激化矛盾的,裁定委员会有权提交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署理人应当恪守裁定庭纪律,尊重裁定员,准时提交法律文书和案子材料、准时出庭。
第八条 署理人出庭时应着正装,举动文明礼貌,不得运用凌辱、咒骂或诽谤性言语。
第九条 署理人不得以影响案子的审理和判决为意图,与本案裁定员在非工作场所触摸,不得向其奉送钱物,也不得以承诺、报答或供给其他便当等方法与承办案子的裁定员进行买卖。
第十条 当事人能够托付下列人员用为署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许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并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答应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答应能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人,以及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检查无署理资历的人,不能作为劳作裁定署理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托付律师作为署理人的,署理人除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所函以外,还应将律师执业证书交裁定工作人员查验。律师助理不能担任劳作争议裁定的署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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