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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费用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3:46

【问题】
我公司归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母公司担任下面各个项目的融资,没有经营收入。每年向下面各个项目部收取以下费用:
①融资费用:按融资额的必定份额收取,
②权证使用费(即房地产开发资质使用权费):按投资额的必定份额收取
办理费用:按税前赢利额的必定份额收取。请问子公司上交总公司的这三项费用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回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法令》的规则,企业之间付出的办理费,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利息,不得扣除。
(1)企业之间付出的办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则,企业不得列支向其相关企业付出的办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则,明确规则,企业无论是承受相关方还对错相关方供给的办理或其他方法的办理服务而发作的办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商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省企业本钱视点等考虑,关于企业的特定出产经营活动,托付其他企业或许个人来完结,较之企业自己去完结或许更为节省,所以就呈现了企业之间供给办理或许其他方法的服务这种现象。可是企业之间付出的办理费,既有总分组织之间因总组织供给办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办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供给的办理费。因为企业所得税法采纳法人所得税,对总分组织之间因总组织供给办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办理费,经过总分组织主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归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的确发作供给办理服务的办理费,应依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买卖准则承认办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选用分摊办理费用的方法在税前扣除,以防止重复扣除。
(2)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曩昔,内资企业根本交税实体界定上遵从独立核算规范将企业界部能够独立核算的经营组织或许分支组织作为独立交税人处理,为精确反映企业不同经营组织的应交税所得额,对内部供给办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财物等内部来往活动一般需求按独立买卖准则处理,别离承认应税收入和费用企业界部经营组织归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交税的规则。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交税人,而应由企业总组织一致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交税。实践中,企业出于办理和出产经营等要素的需求,或许采纳相对独立的内部经营组织办理,内部经营组织在企业界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财物、经营范围等,这就或许使这些内部经营组织之间或许发作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财物和供给经营办理等服务,可是企业界部经营组织之间进行的这类事务活动,归于内部事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经营组织之间,或许也有某种账面记载,也区别不同内部经营组织之间的收入、开销等,可是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因为它们不是独立的交税人,需由企业汇总交税,所以关于这些内部事务来往所发作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3)非银行企业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利息。
与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自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买卖行为,其发作的资金活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表现;别的。因为企业界各经营组织不是独立的交税人,并且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组织汇总交税。即获得利息收入的经营组织作为收入,付出的经营组织作为费用,汇总交税时彼此抵汽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许扣除没有实践意义。可是,需求留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含银行企业界部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利息,这首要考虑到银行企业界部经营组织首要从事的便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本钱和费用的开销,首要就表现为利息、假如不允许银行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扣除,对各银行企业界经营组织的管帐账务、成绩等都无法照实精确反映,且因为施行法人汇总交税后,允许银行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银行企业界其他经营组织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交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所以,你所述分公司付出的这三项费用均不得在分公司所得税前扣除。需求留意的是,《关于母子公司间供给服务付出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8]86号)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现就在我国境内,归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供给服务付出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告诉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供给各种服务而发作的费用应依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买卖准则承认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供给各项服务,两边应签定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则供给服务的内容、收费规范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则所发作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经营收入申报交税;子公司作为本钱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供给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能够采纳分项签定合同或协议收取;也能够采纳服务分摊协议的方法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定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供给服务所发作的实践费用并附加必定份额赢利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获益子公司(包含盈余企业、亏损企业和享用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办理费方法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而付出给母公司的办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付出的服务费用应向管税务机关供给与母公司签定的服务合同或许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资料。不能供给相关资料的付出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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