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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豁免与行业自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6:07
律师豁免与职业自律杨志宏【学科分类】律师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出处】我国法学网首发【宣布时刻】2010年10月【关键词】律师豁免刑事辩解刑事诉讼   刑辩律师准入准则  职业自律【内容摘要】依据联合国第八届预防违法和罪犯待遇大会经过的《关于律师效果的根本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则的内容,就律师 豁免的根本含义、适用范围进行了讨论和研讨。关于与律师豁免相关的《刑法》第306条规则的律师伪证罪”,重新的视点提出了予以撤销的理由。一起,依据 权力与职责对等准则,在确认律师豁免与主张撤销《刑法》第306条的一起,也提出对律师豁免权加以约束的办法:即经过建立刑辩律师准入准则,以及加强对违 规律师的处分力度,来进步律师职业管理水平,加强律师自律机制,进步刑辩律师的本质与执业才能,以习惯社会发展与刑事辩解作业的需求,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 进行。关于律师豁免的含义现在有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仅指律师在法庭上宣布的署理、辩解定见不受法令追查”(即200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则的内容);另一种定见则以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不只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宣布的署理、辩解定见不受法令追查”,在 庭审前的诉讼阶段宣布的署理、辩解定见,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诉讼文件,亦不受法令追查。笔者持第二种定见,理由首要是:1、联合国第八届预防违法和罪犯待遇大会经过的《关于律师效果的根本准则》第20条规则:律师关于其书面或口头辩解时所宣布的有关言辞或作为职职责 务呈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令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宣布的有关言辞,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即包含庭审前的诉讼阶段;2、现在国外对律师豁免的规则也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如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则:在法庭上的讲话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3、我国《律师法》尽管现在仅规则了律师在法庭上宣布的署理、辩解定见不受法令追查”的内容,但并不表明他代表了律师豁免的全部内容,他只是阐明晰 律师在法庭上具有的言辞豁免权。可是,从诉讼的视点说,律师豁免不只是能够理解为是律师享有的一种权力,更首要的他是律师辩解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 公正的重要保证性办法之一。假如仅将律师豁免的内容理解为《律师法》规则的律师在法庭上宣布的署理、辩解定见不受法令追查”的话,那么笔者以为他的含义 尽管具有里程碑含义,便是我国第一次以法令的方式确认了律师豁免的相关内容,但笔者也以为,这种含义更多的是一种法令上的象征含义,表现了与联合国第八届 预防违法和罪犯待遇大会经过的《关于律师效果的根本准则》第20条的规则内容进行对接;4、依据律师法规则:律师担任辩解人的,其使命便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以维护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在法庭上宣布不当言辞而获罪的状况少之又少,而更多的则是来自《刑法》第306条规则的伪证 罪”等。关于《刑法》第306条规则的伪证罪”,由于其与律师豁免有必定的相关,在实践中争议极大,在此也有必要赘笔一叙。自从97年《刑法》第306条规 定伪证罪”今后,法学界特别是律师界要求撤销这一规则的呼声就一向不断。当然提出撤销《刑法》第306条的规则的理由许多,可是,笔者以为,至少从以下 几点能够阐明这一规则不当,应予撤销。这是由于:1、在刑法中,与律师主体相对应的是司法作业人员,关于司法作业人员的违法刑法中也有规则,如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判罪等。众所周知,司法作业人员的违法 是对公权力的乱用,危害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名誉和形象,理应在刑法中予以规则与惩办。而律师行使辩解权则首要是根据对被告人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多种状况 下是根据私权力的托付而存在,律师辩解权的行使也并不借助于任何国家权力。因而,不只公权力与私权力性质不同,并且法令上的比照悬殊很大,两者不能同等而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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