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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0:41

2008年6月1日起,南京市施行新的生育稳妥费用结算办理办法,依据新出台的《南京市生育稳妥费用结算办理暂行办法》,生育稳妥费用结算规模包含在定点医疗机构发作的契合生育稳妥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规模规则的医疗费用。参保员工在产前检查、临产或施行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生育稳妥费用结算的规则是怎样的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2008年6月1日起,南京市施行新的生育稳妥费用结算办理办法,依据新出台的《南京市生育稳妥费用结算办理暂行办法》,生育稳妥费用结算规模包含在定点医疗机构发作的契合生育稳妥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规模规则的医疗费用。
参保员工在产前检查、临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持《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到自己选定的生育稳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
女员工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后,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自建卡(册)起至孕24周(含24周)内的费用为400元、孕24周后至住院临产前的费用为600元,低于定额规范的按实结算;到达或高于定额规范的按定额规范结算。
女员工安产(包含方法助产)、助娩产(包含产钳助产、胎头招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临产方法的住院费用结算规范(含临产当次住院时发作常见并发症费用)为:三级医院安产2600元,助娩产3000元,剖宫产4200元;二级医院依次为2200元、2500元和3700元;一级医院依次为1700元、2000元和2900元。
女员工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发作胎儿心律反常等常见并发症住院时,患一种并发症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并发症的,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1200元。低于定额规范的按实结算;到达或高于定额规范的按定额结算。
发作妊娠急性脂肪肝等低频率并发症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医保中心存案,存案后临产及并发症应由生育稳妥基金付出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常见并发症详见表二,低频率并发症见表三)。
女员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输卵管绝育、复通术在外)费用。
员工如因病况确需转诊转院的,按以下规范结算:
门诊产前检查转诊,市医保中心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规范的50%结算,对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规范结算;门诊或住院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转诊或转院、临产转院,如未手术(或手术未成功)、未临产,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规范的50%结算,对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规范结算;如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完结手术或临产,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均按定额规范结算;产前、产后因常见并发症住院转院,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规范的50%结算,对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规范结算;因低频率并发症转院时,对转出及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均按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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