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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外调解的一般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3:36

诉讼外调停,也称诉前调停、行政调停,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停。这儿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含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底层调停安排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停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令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能够自在决议是否先通过诉讼外的调停程序,通过哪个机关调停。诉讼外调停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停有必要遵从自愿、合法准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逼迫调停。
因为有关部门对婚姻两边当事人及其对立都有必定了解,能够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胶葛,避免对立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并且在诉讼外调停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两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能够做到不进一步损伤夫妻感情、改进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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