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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放弃遗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21:19
【案情】     
   陈某(女)与胡某1988年成婚,婚后因爱情不合导致爱情破裂,因为家庭产业的切割达不成协议,陈某申述至法院。胡某的父亲在其婚后不久因病逝世了,留有4间房。胡某的母亲也在陈某申述离婚几天后病逝了,这些遗产的承继人除了胡某,就只有他的一个姐姐。现陈某要求离婚时将胡某可承继的房产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分得其间的一间房,遭到胡某的对立,且其已背着妻子找了他姐姐去公证处办理了遗产切割协议书,协议中写明胡某抛弃承继权。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产生了不合。 
  【不合】
   定见一:抛弃不抛弃承继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胡某抛弃自己的承继权自主自愿,法令对此又无其他规则,故其自行处置遗产的行为有用,不能将其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其妻陈某亦无权强行要求切割。
   定见二: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应归于夫妻的一起产业,《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四项规则: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胡某抛弃承继是否合法有用,这直接关系到其妻陈某在离婚时从夫妻一起产业中分得的比例的巨细。《承继法》规则第25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陈某在申述胡某提出离婚诉讼时,要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而胡某作出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因为遗产未作处理,仍归于在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意思表明,契合承继法的规则。该抛弃是否有用,要害要看其抛弃承继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令的规则。胡某抛弃承继尽管会对建议予以切割的夫妻一起产业的多少会产生影响,但其处置的是自己的遗产承继权,没有违背夫妻之间的法令义务。承继遗产不是老公对妻子应尽的法令义务。 
    可是,假如陈某有依据证明胡某是为了怕妻子在离婚时分得自己从爸爸妈妈那儿承继的房产,伪称抛弃承继权,然后又经过其他方法在离婚后取回了自己应得的那一份房产的一切权,这种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躲避法令行为是无效的,若有依据,陈某能够向法院建议胡某抛弃承继行为属无效行为,并能够要求承继在与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其应承继其爸爸妈妈一半的产业即两间房作为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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