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5:23
[案情]
刘某系某乡农行运营所的主任,因为运营建材生意急需资金,遂找到聂某,奉告运营所缺周转资金,要向其告贷20万元,月息按10‰核算,年末即可偿还。2011年3月20日聂某将20万元存入刘某的个人存款帐户,当日,刘某出具一份欠据给聂某,并盖有某乡农行运营所的公章。得款后,刘某将该款用于运营建材,还款期限届满后,因为运营不善,严峻亏本,刘某无力偿付告贷。
[不合]
关于刘某在欠据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怎么鉴定及处理有如下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的行为归于职务行为,本案中刘某并未构成犯罪,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由聂某向法院申述某县农业银行。刘某奉告聂某是银行向其欠据,且又加盖了公章,应视为职务行为。聂某与农行之间的告贷行为违背金融法规,应属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应由银行补偿聂某2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核算)。银行承当补偿职责后可向刘某追偿。
第二种定见也以为刘某不构成犯罪,刘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由聂某申述刘某和某县农业银行,由刘某承当清偿职责。银行因为存在管理上的差错,致使刘某在欠据上盖公章,应承当差错职责,即应对刘某无力偿还部分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刘某占用使用公章借来的资金,其行为是移用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理由为:刘某使用公章借取金钱后,农行就负有按约定将告贷及时偿还的职责,所得的告贷应视为农行的公款。刘某将该款用于运营建材,属移用公款进行个人进行盈利活动,并且数额巨大,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故前二种按民事纠纷处理的定见是过错的。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及财经管理制度。片面方面是成心,并以归个人使用为意图。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契合移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故刘某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
刘某系某乡农行运营所的主任,因为运营建材生意急需资金,遂找到聂某,奉告运营所缺周转资金,要向其告贷20万元,月息按10‰核算,年末即可偿还。2011年3月20日聂某将20万元存入刘某的个人存款帐户,当日,刘某出具一份欠据给聂某,并盖有某乡农行运营所的公章。得款后,刘某将该款用于运营建材,还款期限届满后,因为运营不善,严峻亏本,刘某无力偿付告贷。
[不合]
关于刘某在欠据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怎么鉴定及处理有如下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的行为归于职务行为,本案中刘某并未构成犯罪,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由聂某向法院申述某县农业银行。刘某奉告聂某是银行向其欠据,且又加盖了公章,应视为职务行为。聂某与农行之间的告贷行为违背金融法规,应属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应由银行补偿聂某2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核算)。银行承当补偿职责后可向刘某追偿。
第二种定见也以为刘某不构成犯罪,刘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由聂某申述刘某和某县农业银行,由刘某承当清偿职责。银行因为存在管理上的差错,致使刘某在欠据上盖公章,应承当差错职责,即应对刘某无力偿还部分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刘某占用使用公章借来的资金,其行为是移用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理由为:刘某使用公章借取金钱后,农行就负有按约定将告贷及时偿还的职责,所得的告贷应视为农行的公款。刘某将该款用于运营建材,属移用公款进行个人进行盈利活动,并且数额巨大,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故前二种按民事纠纷处理的定见是过错的。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及财经管理制度。片面方面是成心,并以归个人使用为意图。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契合移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故刘某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