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1:52涉外裁定判决吊销准则的建立,是我国裁定法令准则建造的一大前进,但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缺乏,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则和做法尚有间隔。
一、标准涉外裁定判决的吊销理由
裁定法关于涉外裁定判决的吊销,并未直接规则详细的理由,而是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榜首款。从规则来看,我国法院对涉外裁定判决一般只进 行程序检查,而不检查判决的实体问题。可是,在检查规模上彻底重复了民事诉讼法“不予履行贰言程序”的现成规则,并且许多内容存在不确定和遗失的当地。
1.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有裁定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裁定协议,这与国外裁定法比较,缺少了“裁定协议无效”的景象。“没有裁定协议”与 “裁定协议无效”是两个并不彻底同等的概念。前者归于现实判别,后者归于法令判别。别的,两者举证责任的担负也不同。若要证明前者,应由宣称存在裁定协议 的另一方负举证之责;而要证明后者,应由提出吊销判决的一方证明该项裁定协议的缔结存在裁定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则的景象。因而,关于这项吊销理由宜表述 为:“没有裁定协议或裁定协议无效”。
2.被请求人没有得到指定裁定员或许进行裁定程序的告诉,或许因为其它不归于被请求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的。这项吊销理由的内容比较清晰, 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主体问题。这儿的“被请求人”宜解释为“请求人”。因为在吊销判决的程序中,明显应当是请求人对吊销判决的恳求负有举证责任,不然 在逻辑上说不通。二是“因为其它不归于被请求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的”作为吊销理由,这一条款好像包含“遭到损害的全部景象”,故应对其加以约束。只 有在其受损害程度很严重而不行忍受时,才干确定。
3.判决的事项不归于裁定协议的规模或许裁定组织无权裁定的。虽然这两种景象都是裁定庭审理了本不应审理的事项,可是两者的性质天壤之别。前者 与国家法令不悖,仅仅当事人并未授权,而裁定庭审理了裁定组织无权裁定的争议,则归于违背国家强行法的行为。对这两项理由,应指出两点:榜首,在越权审理 的情况下,假设判决的事项能够彼此别离,应予以吊销的仅是“逾越裁定协议规模所作出的部分判决”而并非整个判决。而在无权审理的情况下,因判决与强行规则 相冲突,整个裁定判决归于无效,故应吊销整个判决。第二,关于裁定组织无权裁定的景象,归于争议的不行裁定性问题。各国法令都规则应由法院来确定之,而非 当事人举证之事项。我国法令将其列为由当事人举证的景象,似有不妥。
4.关于吊销涉外裁定判决是否适用公共秩序条款的问题。关于涉外裁定判决,裁定法第七十条并未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有关社会公共利 益的规则,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法院对涉外裁定判决的司法检查,不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从法令自身的规则来看,应该是必定的。可是,公共政策是各国通用的制 度,即便立法没有关于公共政策的条文,也不影响法院在必要时适用公共政策。一起,裁定庭的确有或许作出违背公共政策的裁定判决。因而,往后修订裁定法时应 清晰规则这一吊销理由,并处理好与民事诉讼法的和谐问题。一起,在司法实践中,要从严把握判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确定。
二、严厉涉外裁定判决的吊销程序
1.清晰统辖法院
裁定法对吊销涉外判决的统辖法院未作清晰规则,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则,吊销涉外裁定判决的统辖法院,应是裁定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哪些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吊销涉外裁定判决?从立法来看,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总会及分会所在地的三家中级人民法院之外,依据裁定法第十条的规 定,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依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建立的裁定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吊销涉外裁定判决。2001年12 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子诉讼统辖若干问题的规则》,进一步清晰了涉外裁定判决吊销案子的统辖法院。依据该规则,请求吊销涉外仲 裁判决的榜首审案子,由国务院同意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这一规则能够在修订裁定法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