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户 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22:18赵女士万没想到,母亲去逝前通过缔结遗言把房产让她承继,并且该《遗言》还通过律师见证,可母亲去逝后她去处理房产的过户挂号时,却被奉告有必要有通过公证的《遗言》才干处理。害得她数次奔走于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之间。
赵女士的母亲王老太太现已80岁了,老伴早逝,膝下一儿一女。她一向和女儿(已离婚)在一起日子,并由女儿照料起居。王老太太在本市某区有三十七平方米的个人产权房子一处,她的最大愿望便是在自己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女儿。2002年4月29日,王老太太已沉痾卧床,无法执笔书写遗言,但脑筋认识明晰。她历来信任法令、信任律师,所以让女儿去找律师为自己代写遗言。当日下午三时,我律师事务所两位执业律师来到王老太太家里,白叟口述了遗言内容,由一位律师代书,经宣读,白叟以为《遗言》内容和其陈说一起,当即签字并按手印供认,两位律师在“代书人”、“见证人”处签字。尔后,该律师事务所又出具了《遗言见证书》:王老太太“口述遗言内容时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处置其遗产行为系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及社会公共利益……处置个人房产的《遗言》合法有用,具有法令效能。”至此,有了代书《遗言》和律师所的见证书,母女俩总算放了心。两个月后王老太太去逝。赵女士万没想到,当她到区房产局处理该承继房产的过户挂号时,却被奉告:按他们的方针规则,只供认公证处《公证书》的法令效能,有必要有通过公证的《遗言》才干处理。但白叟已逝,遗言公证底子再无法补办,赵女士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那么,房产局关于“有必要有通过公证的《遗言》才干处理承继房产过户”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呢?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我国《承继法》明确规则,公民能够缔结遗言处置个人财产。缔结遗言能够选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方式,每种方式只需契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令效能。该法对代书遗言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言彻底契合上述要求,具有遗言的法令效能,应当作为房产过户挂号的根据。并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处理法》、《城市私有房子处理条例》等法令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则承继房产过户有必要有通过公证的《遗言》才干处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则律师的法定事务之一便是承受非诉讼当事人的托付供给法令服务,遗言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假设律师遗言代书及见证的法令效能不被供认,法令的规则就没有意义了。因而,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咱们的确有方针!”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一起下发了《关于房产挂号处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告诉》,其间规则:“遗言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言公证书’和‘遗言承继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处理机关处理承继房产所有权搬运挂号。”但从法令效能层次上说,该告诉并非法令、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能极低。假设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挂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该告诉判定“不予过户挂号”的合法性。何况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告诉”,仅仅规则“应当处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搬运时“有必要处理公证”,该告诉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含代书遗言在内)遗言方式的效能。此外,该联合告诉下发至今已十余年,早已不适应社会经济日子的开展,在依法行政的今日,所谓“有必定道理”实为没有道理。
赵女士奔走于市、区房产局之间,也不知跑了多少冤枉路。在律师的协助下,终究房产主管部门研讨各项法令根据后,认可了代书《遗言》和律师见证书的效能,为赵女士处理了该承继房产的过户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