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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0:30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步开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两边协商各自离婚再成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向寓居。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供给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设我嫁给他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过后,两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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